参考答案:
(1)主体客体的多祥性。
①主体的多样性表现为:科技谈判的主体可以是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法人包括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企业法人。
②客体的多样性表现为:实质性的谈判内容涉及到技术、经济和法律等方面。
(2)标的价格的复杂性。
科技成果则是发明人智慧或创造性劳动的结晶,其作价既没有参照物或参照的可比性小,又不完全取决于发明成果所花费的成本。而且科技谈判中标的的价格标准和报酬的计算方法都十分复杂,当事人必须根据市场需要、成本大小、经济效益、风险责任、与同类技术相比较等多种因素来协商确定。
(3)权益关系的持续性。
科技谈判通常要涉及到与技术右关的发明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使用权和转让权等权益的归属问题,涉及到技术咨询、人员培训、设备安装调适等技术的服务问题。而且科技谈判一般并不发生成果所有权的转移,购买者在使用权限上要受到某些制约,如技术转让就是一方允许另一方在一定条件下使用他所拥有的技术。因此,谈判当事方的权益关系可能需要持续较长时间。
(4)准备工作的严谨性。
科技谈判的标的是技术,而技术是一个国家或企业参与竞争的制胜法宝,有的甚至涉及到国家的安危。许多国家通过立法或行政手段对科技贸易进行管理,特别是对于技术转让,各国政府都持谨慎态度。因此,科技谈判的准备工作必须履行相关的手续。
(5)谈判原则的特殊性。
科技谈判是一项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23条和第329条的规定,即:“订立技术合同,应当有利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加速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也就是说,科技谈判必须遵循有利于科学技术进步的原则和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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