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题:[单选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3号),实施抗税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 A. 聚众抗税的主要分子 B. 多次抗税的 C. 抗税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D. 过失伤害造成税务人员受伤的 参考答案:B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3号)第五条:“实施抗税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聚众抗税的首要分子;(二)抗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三)多次抗税的;(四)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五)具有其他严重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