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题: [单项选择]2003年6月,黄超(男)与刘芸(女)登记结婚。2010年6月,黄超向法院起诉与刘芸离婚。下列情形中,黄超有权提出离婚的情形是( )。 A. 刘芸于2010年5月做了中止妊娠手术 B. 刘芸与黄超在2009年7月生育一女 C. 刘芸在2010年6月时已怀孕4个月 D. 刘芸于2010年4月因手术丧失生育能力 参考答案:D 答案解析:《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该规定是为了保护妇女和婴儿、胎儿的身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