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题: [单项选择]甲是某团某连的副连长,该团驻扎在A市,甲所在的连队部署在A市下属的B县。甲的妻子住在C县,1999年5月乙到D市做服装生意,为进货往来于D市和E市之间,一直没有回家。2000年 12月,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同甲离婚,并一同解决财产分割问题。试问乙应当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 A. B县法院 B. A市法院 C. C县法院 D. D市或E市法院 参考答案:C 答案解析:民诉意见第11条规定,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由于甲是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