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C
关于本案级别管辖,《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3"本案中,复议机关市国资委属于改变原产权界定行为,故市国资委为被告。本案非重大复杂案件,故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4条、第15条,由基层法院管辖。关于本案地域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资产产权管理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因国有资产产权界定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确定管辖法院。产权界定行为直接针对不动产作出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本题,有关国资委的产权界定行为不是直接针对不动产作出的,而是针对包含不动产在内的整体产权作出的,故不适用专属管辖规定。《行政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经过复议的案件,不管复议机关是否作出复议决定,也不管复议机关作出何种决定,原机关和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均可管辖。本案是经过复议的案件故可以由甲县国资委所在地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市国资委所在地法院管辖。结合上述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的结论,可以得出:可以由甲县国资委所在地基层法院(即甲县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市国资委所在地基层法院(即乙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题应选C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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