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题: [多项选择]设乙在回家的路上碰到昔日的同学丙,丙正急需——台笔记本电脑而苦于无处购买,乙即将该电脑卖给丙,并约定由丙向甲付款。丙届时未付款。则以下表述正确的是: A. 乙无权处分,丙也知情,如甲不予追认并想收回电脑,可直接向丙索要 B. 丙届时未按约付款,应向甲承担违约责任 C. 丙届时未付款,应由乙向甲承担违约责任 D. 甲与乙是一个买卖关系,乙与丙是另一个买卖关系,丙只能向乙付款,乙再向甲付款 参考答案:C 答案解析:[测试点] 第三人代为履行制度。
[解析] 《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依此,只有C项的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