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对学生享有的权利规定如下: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备、图书资料。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可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我国对青少年儿童权利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生存的权利。我国《宪法》第49条规定:“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婚姻法》除规定了同样的内容外,还针对许多具体的情况做出了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法》第8条也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
(2)受教育的权利。《宪法》第46条规定:“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义务教育法》第4条和第5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也有相应的规定。
(3)受尊重的权利。《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 5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另外也有保护未成年人个人隐私、保护智力成果等的规定。
(4)安全的权利。《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条、第25条、第27条规定:“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师、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
(二)师生关系是指教师和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结成的相互关系,包括彼此所处的地位、作用和相互对待的态度。教师应该树立正确的学生观。首先,师生之间在人格上是平等的关系。现代的师生关系倡导的是一种以尊重学生的人格、平等地对待学生、热爱学生为基础,同时看到学生是处在半成熟的、发展中的个体,需要对他们正确地指导、严格地要求的民主型的师生关系。其次,师生关系在社会道德上又是互相促进的关系。良好的师生关系是教育教学活动成功的必要保证。新型师生关系的基本特征是:
(1)尊师爱生,相互配合。
(2)民主平等,和谐亲密。
(3)共享共创,教学相长。 新型师生关系构建的基本策略是:
(1)了解和研究学生。教师要和学生取得共同语言,使教育影响深入学生的内心世界,就必须了解和研究学生,它存在于教师教育生活的每一个时空。
(2)树立正确的学生观。学生观就是教师对学生的基本看法,它影响教师对学生的认识及其态度和行为,进而影响学生发展。
(3)热爱、尊重学生,公平对待学生。尊重学生,特别是尊重学生的人格,维护学生的自尊心,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避免师生对立。
(4)主动与学生沟通,善于与学生交往。教师要掌握沟通与交往的主动性,经常保持与学生的交往与接触,掌握交往的技巧与策略,善于了解自己,把握自己。
(5)努力提高自我修养,健全人格。教师的素质是影响师生关系的核心因素。教师的修养品质对学生的成长起着深刻的影响。教师要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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