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A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号)第二条、第三条规定。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收齐有关凭证后,可在财务作销售收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零税率企业申报时需提供收汇凭证,故该企业向境外A企业提供的研发服务业务中已收汇的10万元可申报退税,余下的90万元需待收汇后再申报退税。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退税率=10×6%=0.6万元,当期期末留抵税额=2.5万元>当期免抵退税额=0.6万元,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0.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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