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题: [单项选择]县公安局与第三人某供销社产销公司对刘某废品收购点进行清理整顿时,认定刘的行为超越经营范围,遂将8 000公斤旧金属扣押,并交第三人保管,后口头通知刘,扣押的6 000公斤机械铁已移交总公司收购,其余予以退还。刘不服,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审查认为刘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文件规定的收购范围,对刘的行为本应由工商机关处理,公安局的行为超越了职权。故应判决__________。 A. 撤销公安局的决定 B. 判令工商局处理 C. 判令第三人返还财产 D. 驳回起诉 参考答案:A 答案解析:见《行政诉讼法》第5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