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题: [不定项选择]刘稳与刘永系父子关系,刘稳在农村,年老多病,刘永外出做生意,收入颇丰,遂在县城买房定居,但刘永长期不给其父赡养费导致刘稳生活困难。 1992年,刘稳就此诉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判决刘水每月给付刘稳生活费200元,刘稳、刘永均服判。到1998年,刘稳因身体不好,医疗费增多,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刘永增加赡养费。如果开庭当天刘稳因没坐上开往县城的惟一一辆早班车,未能按时出庭,对此,人民法院应当: A. 按撤诉处理 B. 缺席判决 C. 延期审理 D. 先予执行 参考答案:C 答案解析:根据民诉法第132条规定,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可以延期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