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内部不能对抗外部)一般说来,个别合伙人在办理合伙企业日常经营业务中的财产处分和债务承担行为,被认为存在着全体合伙人默示授权。除非合伙企业能够证明,买受人明知全体合伙人对事务执行人的权限有特别限定,因而明知事务执行人的行为越权。反之,当合伙人实施的行为属于超出合伙企业日常经营范围的财产处分或债务承担行为,特别是法律规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行为时,相对人应当在得知合伙事务执行人有正当授权的情况下,才与之签订合同;否则,应被认为是存在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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