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题: [多项选择]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10日受理某国有企业破产案件,12月10日做出破产宣告裁定。在破产企业清算时,下列选项中,清算组可依法行使撤销权的有( )。 A. 该企业于2007年3月1日对应于同年10月1日到期的债务提前予以清偿 B. 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于2007年4月1日从该企业无偿调出价值10万元的机器设备 C. 该企业于2007年5月8日与其债务人签订协议,放弃其15万元债权 D. 该企业于2007年7月10日将价值25万元的车辆作价8万元转让他人 参考答案:B,C,D 答案解析:[解析] 本题所述后三种情形均发生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宣告期间,符合《破产法》第35条所列情形,清算组可依法行使撤销权。A选项所述情形未发生在上述期间,因此清算组不可行使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