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题: [单项选择]唐某打算炒股,苦于资金不够向朋友贾某借了1万元,并将自家的一台笔记本电脑(价值 15000元)作为抵押。双方依法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但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唐某进人股市以后,股市逐渐低迷,唐某损失惨重。还款期限届至后,贾某向唐某索要借款,但唐某已经分文不剩,并且告知贾某,他的电脑已经以5000元的价格卖给宋某。贾某遂找到宋某,要求退还电脑抵偿债务。以下分析的正确的是 A. 抵押无效,贾某无权要求宋某返还电脑 B. 抵押无效,但贾某有权要求宋某返还电脑 C. 抵押有效,贾某有权要求宋某返还电脑 D. 抵押有效,但贾某无权要求宋某返还电脑 参考答案:D 答案解析:理由:本题考查抵押登记的效力。《担保法》中规定的抵押登记的效力共有两种情况。一种是针对《担保法》第42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登记是抵押合同生效的要件;另一种则是针对第 43条规定范围以外的财产,“当事人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