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题: [单项选择]甲因为乙借其现金5000元未还,诉至海淀区人民法院,该法院受理此案,并按普通程序向当事人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乙向法院送交答辩状后,法院考虑到本案案情简单、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决定将该案由普通程序转入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对此,乙提出异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法院不可以将案件由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当事人双方也不得协议选择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B. 法院不得违背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C. 乙无权异议,法院不能再决定将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D. 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参考答案:B 答案解析:[考点]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解析] 根据《民诉意见》第171条的规定,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无论是否发生了情况变化,都不得改用简易程序审理,由此看来,选项A似乎是正确的,但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