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题: [单项选择]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出现的下列情形中,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的有()。 Ⅰ未转换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少于2000万元的 Ⅱ可转换公司债券担保人发生吸收合并情形 Ⅲ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达到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总量的10%的 Ⅳ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票的数额累计达到可转换公司债券开始转股前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5%的 A. Ⅰ、Ⅱ B. Ⅱ、Ⅲ C. Ⅱ、Ⅳ D. Ⅰ、Ⅱ、Ⅲ E. Ⅰ、Ⅱ、Ⅲ、Ⅳ 参考答案:A 答案解析:《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1.7.1条规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①因发行新股、送股、分立及其他原因引起股份变动,需要调整转股价格,或者依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修正转股价格的;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票的数额累计达到可转换公司债券开始转股前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的;③公司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如期偿还债券本息的;④可转换公司债券担保人发生重大资产变动、重大诉讼,或者涉及合并、分立等情况的;⑤未转换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少于3000万元的;⑥有资格的信用评级机构对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或者公司的信用进行评级,并已出具信用评级结果的;⑦可能对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重大事件;⑧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1.8.1条的规定与此相同。Ⅰ项,未转换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少于3000万元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Ⅱ项,可转换公司债券担保人发生吸收合并属于发生重大变化情况,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Ⅲ项,不属于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Ⅳ项,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票的数额累计达到可转换公司债券开始转股前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的,才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