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题: [多项选择]2007年2月,职工郑某因其子考试不及格而对儿子进行殴打。殴打中,郑子头部上中一棒当即昏迷不醒,经抢救无效死亡。法医鉴定为外力致颅伤而死。后法院认定郑某过失致人死亡罪。郑子,14岁,自2004年1月起由所在学校投保了学生健康平安保险,保险单记明受益人为郑某。对上述事件的保险金给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受益人导致被保险人死亡,作为凶手,郑某被剥夺受益权 B. 郑某的行为已认定是“过失”而非“故意”,所以郑某的受益权没有丧失 C. 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D. 保险公司仍应当支付保险金 参考答案:B,D 答案解析:[考点] 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金给付 [详解] 《保险法》第65条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