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
股份的表现形式是股票。股份与股票形同表里,股票不能离开公司股份而存在。
(一)普通股和特别股
这是依股东承担的风险和享有的权益的大小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普通股是股份有限公司最基本、最重要的股票种类。普通股的股东一般都享有表决权。普通股的股东在分配股利时,不享有特别利益,均按当营业年度终了时的分配比例参加分配,而且只能在支付了公司的债息和优先股股东权益得到满足后才可参加分配。在公司因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时,普通股股东必须排在公司的债权人、优先股股东之后分得公司剩余财产。
特别股是有某种特别权利或者某种特别义务的股份,包括优先股与后配股两类。优先股在享有权利方面较普通股优先,而后配股则逊于普通股。特别股主要有分配公司盈余的特别股、分配公司剩余财产的特别股、行使表决权的特别股、可赎回的特别股以及发起人股等类型。
(二)记名股与无记名股
这是依是否在股票票面和股东名册上记载股东姓名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记名股是在股票票面和股东名册上记载股东姓名的一种股票。否则,即为无记名股。记名股的优点在于有利于公司对股东状况的掌握,便于公司对股份流通情况的了解,可以有效地防止股票投机行为。而无记名股最显著的优点是便于股份的流通。各国或地区的公司立法一般均对记名股和无记名股的转让方式做不同的规定。
依我国《公司法》第130条及国务院的有关规定:(1)公司向发起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机构或者法人的名称,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2)境外上市的外资股也应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3)公司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可以记名也可不记名。
(三)面额股和无面额股
这是依股票是否载有一定金额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面额股是指在股票票面表示一定金额的股份。许多国家或地区的公司法对公司股票的最低票面值均做了规定。我国对股票的面值没有最低限额的规定。
无面额股是指股票票面不表示一定金额,只表示其占公司资本总额一定比例的股份。这种股份的价值依据其所占公司的资本总额的一定比例确定。这种股份的好处主要在于,当公司增资时,无需再发行或增加新的股份,只要实际上增加每股所代表的资本额即可。其弊端主要在于,股份所代表的金额经常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中,增加了股份转让和交易的难度。
我国《公司法》第128条规定:“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第168条还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
(四)其他特殊类型的股份(票)
除上述分类外,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还出现了一些特殊类型的股份。比如,依投资主体为标准可分为国家股、法人股、社会公众股和外资股;依是否可以在股票二级市场上自由转让为标准则可分为流通股和非流通股;依认购股份的货币不同为标准可分为A股、B股、H股、N股、S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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