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要约邀请又称为引诱要约,根据《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它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要约邀请只能唤起他人的要约,不可能导致他人承诺。而要约在发出以后,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都产生一定的拘束力。要约有一经承诺就产生合同的可能性,如果要约人违反了有效的要约,应承担法律责任,要约邀请本质上仍然是一种事实行为,但它是具有一定法律意义的事实行为。
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
(1)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区分。此处所说的当事人的意愿,是指根据当事人已经表达出来的意思来确定当事人对其实施的行为主观上认为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具体来说,一方面,由于要约中应当含有当事人受要约约束的意旨,而要约邀请只是希望对方主动向自己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因此,如果当事人在其订约的建议中提出“须以我方最后确认为准”,或“仅供参考”,则表明当事人不愿接受要约的拘束力,因此订约提议只是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另一方面,如果当事人在其行为或提议中特别声明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则可直接根据此特别声明来判断。
(2)依法律规定作出区分。法律如果明确规定了某种行为为要约或要约邀请,即应按照法律的规定作出区分。例如,我国《合同法》第15条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据此对这些行为应认定为要约邀请。
(3)根据订约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来确定该提议是要约邀请还是要约。要约的内容中应当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这样才能因承诺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而要约邀请只是希望对方当事人提出要约,因此,它不必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
(4)根据意思表示是针对特定人还是不特定人发出,可以作出区分。由于要约邀请大多是向不特定的人发出的,它是为了唤起不特定的人对其邀请的注意并向自己发出要约,所以它针对的对象大多是不特定的人。
(5)根据交易的习惯即当事人历来的交易做法来区分。交易习惯常常可能体现订约当事人的意愿,因此可以用来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
此外,在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时,还应当考虑其他情况,如是否注重相对人本人的情况。若合同的订立,不注重相对人的身份、信用、资力、品行等情况的,其意见表示往往构成要约。反之,斟酌相对人的有关情况始与之订约的,往往为要约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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