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房地产经纪公司诉马某居间合同纠纷案
2012年下半年,上海市E区的马某欲在北京购房,其在北京工作的弟弟马小某自愿为其从事代购事宜。期间,北京市A区的龚某在多家房屋中介公司挂牌销售其在北京市B区的一套三居室。
2012年1 1月25日,北京市D区的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带马小某看了该房屋,马小某对房屋甚是满意,遂与其签订了《房屋求购确认书》,甲方为某房地产经纪公司,乙方为马小某,甲方对该房屋的报价为160万元人民币,同时双方约定了禁止“跳单”条款,即乙方在验看过该房屋后6个月内,乙方或其委托人、代理人、代表人、承办人等所有与乙方有关联的人,利用甲方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但未通过甲方而与第三方达成买卖交易的行为均属无效,且乙方应按照与出卖方就该房屋买卖达成的实际成交价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012年12月10日,北京市C区的某房地产顾问公司亦带马小某看了该套房屋,并且积极与卖方龚某协商价格。同年12月21日,在某房地产顾问公司居间下,马某与卖方龚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成交价为155万元。
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得知此情况后,于201 3年1月1 8日一纸诉状将马某起诉至某法院,请求判决马某与龚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同时支付违约金1.4万元,由于该案的诉讼标的额低于该地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法院采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了该案,并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问题】
1.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应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
2.在诉讼过程中,马某主张马小某为无权代理,某房地产经纪公司为反驳该主张向法院提交了马某向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发送的关于授权马小某从事买房事宜的电子邮件,该电子邮件属于何种法定证据种类?在学理上,该证据属于本证还是反证?
3.法院为查清马小某是否为无权代理这一事实,通知马小某参加了诉讼,马小某为何种诉讼地位?如果法院判决马小某承担法律责任,马小某应如何救济其权利?
4.如果法院为节约诉讼资源,经原、被告双方同意,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判决书,该行为是否合法?
5.如果龚某在出卖房屋后即出国旅游,回国后发现其房屋买卖合同被法院判决无效,龚某如何维护其合法权益?
6.判决送达后的第14天,马某不服该判决,应采取何种司法救济途径?
甲乙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丙丁之间赠与合同纠纷案
甲开了一家小卖店,柜台上的告示写明:“购买时请看清商品,所购商品出店门后概不负责。”乙到甲开的小卖店买了瓶啤酒,在开瓶时酒瓶爆炸,将乙的一颗眼球炸伤并造成乙脸部毁容,乙遂向甲要求赔偿损失。甲以店里的告示已写明免责条款为由不予赔偿,但怕乙起诉,便将自己的一辆汽车低价卖给了知道此事的亲戚丙,将另一辆汽车先后分别与不知情的A和B签订了买卖合同,以市场价先后卖给了A和B,并将汽车交付给了B后与A办理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乙将甲起诉后,发现甲家中贫困,该汽车是其主要财产。丙接受汽车后对侄子丁说:“如果你考上大学我就把这辆汽车送给你。”后丁考上大学要求丙赠与该汽车,丙则称该汽车已被卖掉,因此撤销自己之前的承诺。丁认为丙违约,要求丙赔偿其损失。
【问题】
1.甲已经事前声明店中商品出店门后概不负责,乙是否还可向甲要求赔偿损失?为什么?
2.甲将汽车卖给丙的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3.假设甲卖给丙的那辆汽车是甲仅有的财产,此时乙该如何做?
4.丙将汽车送给丁的承诺在丁考上大学前的效力状态如何?
5.如果丁后来通过弄虚作假上了大学,丙的承诺效力又如何?为什么?
6.本案中,丁能否要求丙赔偿损失?为什么?
7.A和B谁能取得汽车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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