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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16 21:55:06

[不定项选择题] 年1月10日,李海和王健签订《关于成立国利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协议》,协议约定;事务所负责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担任,李海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各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为李海货币出资6万元,占60%,王健货币出资4万元,占40%,合计10万元;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会议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合伙人会议行使的职权包括制定和修改事务所业务标准、程序等;合伙人定期会议召开15日前,临时会议召开10日前,会议召集人应将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审议事项、联系人等事项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执行合伙人的职责包括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主持事务所日常工作等。2009 年3月,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事务所颁发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合伙企业名称为“国利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事务执行人为李海。2009 年8月 18日,王健向李海书面提出:“由于合伙人之间没有诚意合作下去,现提出散伙。”李海未同意。2009年8月19日,事务所形成《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该《办法》对2009年8月31日至2009年11月30日李海在英国考察学习期间事务所印章管理、报告管理、财务及行政管理等事项作出了规定,具体内容包括公章由王健负责、财务专用章由陈鸽负责、负责人印章由吴翔负责、李海的注册会计师印章由李明负责,其他未提及的印章由原保管人负责,所有印章的使用均需做好记录,该《办法》由事务所成员李海、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签字,王健未签字。李海于2009年9月3日出国考察学习,李海出国考察期间,王健于2009年9月15 日发电子邮件通知李海于2009年9月18 日到事务所的会议室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2009年9月18日王健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决定对李海予以除名处理。该会议纪要由王健一人签名。同日,王健将该《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通过电子邮件发给李海。 李海于2009年11月27日回国,次日在事务所会议室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李海和王健参加会议,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列席会议,陈鸽作会议记录。会议作出《关于撤销2009年9月18日王健擅自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的决议》,李海和列席人员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王健未签字。11 月28日,李海通知全体员工将事务所搬迁至新址,但未通知王健,当日下午,王健到公安 局报警称:当日11点50分,王健到事务所,用钥匙打开环形锁进人办公室,发现办公室里面的一台惠普台式电脑、一台兄弟牌打印传真复印-体机、二个铁皮柜、一只保险箱没有了,铁皮箱和保险柜里面都是客户资料和事务所的文件材料。后来,王健打电话给事务所员工,才得知事务所已搬家。 2009年11月29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归还事务所有关印章、营业执照等事务所经营资料,并赔偿因私藏事务所文件给事务所造成的损失14万元。法院于2010年2月24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2010年2月1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又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返还事务所各项服务费15万元。法院于2010年5月1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 上述两案诉讼期间,李海曾于2010年2月1日向王健寄出临时合伙人会议通知的邮件,内容为定于2010年2月24日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会议为期-一个小时,会议内容为审议将合伙人王健除名一事,该邮件于2010年2月12 日遭拒收退回。该案2010年2月23日庭审中,李海代理人问王健:“李海使用手机短信、邮件通知你于2010年2月24日参加临时合伙人会议,是否知晓?”王健回答:“李海已被除名,李海要求开会与我无关。”2010年2月24日,李海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王健未出席,会议通过决议将王健除名,出席会议的有李海和事务所员工刘成等人。2010年2月25日,李海向王健寄出会议决议邮件,该邮件于2010年2月27日遭拒收退回。 2010年7月11日王健再次起诉李海和事务所,要求法院判决:1、被告事务所制作的《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无效; 2、 被告李海不再是事务所的合伙人。 下列对《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的效力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该《管理办法》有效
B.该《管理办法》无效,因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才有效
C.该《管理办法》需得到王健的签字认可才生效
D.该《管理办法》属于事务所一般管理文件,应交工商管理部门备案
E.该《管理办法》因侵权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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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B.支持原告的第1项诉讼请求,驳回原告的第2项诉讼请求
C.支持原告的第2项诉讼请求,驳回原告的第1项诉讼请求
D.裁定解散合伙.
E.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不定项选择题]某税务师事务所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业务是账务代理、税务咨询等,适用加计抵减10%政策,2020年3月发生以下业务: (1)为单位客户提供账务代理服务,取得不含税收入260000元,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解析】销项税额=260000×6%=15600(元) (2)为单位客户提供税务咨询服务,取得不含税收入120000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个人客户提供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填报,取得含税收入20000元,未开具发票。 【解析】销项税额=120000×6%+20000÷(1+6%)×6%=8332.08(元) (3)举办疫情防控与复工复产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讲座,取得不含税收入8200元,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放弃了相关免税优惠政策);另外,为举办讲座从超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了矿泉水、笔记本、签字笔,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300元。 【解析】讲座收入8200元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征收增值税,为讲座购进的矿泉水、笔记本、签字笔能抵扣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8200×6%=492(元) 进项税额=300×13%=39(元) (4)将会议室租给另一家税务师事务所开会用,收取费用2600元,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 【解析】销项税额=2600/(1+9%)×9%=214.68(元) (5)从书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订阅税务、会计、法律等相关书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30000元。 【解析】进项税额=30000×9%=2700(元) (6)在网上购买了消毒用品、口罩、体温枪等疫情防控物品,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9600元。 【解析】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7)支付房租不含税价格10000元给某单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解析】进项税额=10000×5%=500(元) (8)将上月购进已抵扣进项税额并计提加计抵减额的移动硬盘发放给员工做为集体福利,移动硬盘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税额是3500元。 【解析】进项税额转出为3500元。 已知: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是2000元,上期留抵税额2300元,本月取得的相关票据均符合税法规定并在本月抵扣。 【解析】计算抵减前的应纳税额。 上期留抵税额=2300元 销项税额=15600+8332.08+492+214.68=24638.76(元) 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39+2700+500=3239(元) 进项税额转出=3500(元) 抵减前的应纳增值税=24638.76-(3239-3500)-2300=22599.76(元)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2000+3239×10%-3500×10%=1973.9(元)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22599.76元>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1973.9元,实际抵减额是1973.9元。 抵减后的应纳税额=22599.76-1973.9=20625.86(元)。 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关于上述业务税务处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为个人客户提供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填报,按“鉴证咨询服务”缴纳增值税
B.会议室租赁收入,按“不动产租赁”缴纳增值税
C.上月购进已抵扣进项税额的移动硬盘发放给员工做福利,需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D.举办疫情防控与复工复产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讲座,取得的收入免税
E.为举办讲座从超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了矿泉水、笔记本、签字笔相关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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