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01年7月16日,某区国税局稽查人员在对某加油站进行日常纳税检查时发现,该加油站于6月8日,根据城市规划的统一安排,由原经营地新华大街33号,搬迁到马路对面新华大街38号经营。由于加油站的经营地址中只是门牌号稍有不同,该加油站的财务人员就将税务登记证件中的地址33号直接改为38号。稽查人员还发现,该加油站在搬迁中不慎致使加油机的税控装置部分损坏,还有部分帐簿的帐页毁损丢失。6月份,加油站装修、搬迁,停止营业,无销售收入,故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上述情况,该加油站均未报告税务机关。
分别指出该加油站的违法行为,并针对该加油站的违法行为分别提出处理意见,并进行处罚。(该加油站的违法行为均不属于情节严重)
2006年9月8日,在对某信用分社稽核时发现,2011-002某卫生院分户账余额为21214.94元,但其后又附了一张虚假分户账账页,其上记载了承上月余额36188元,实际上月余额为21214.96元,凭空多接转余额14973.04元,又记载了8月11日存入25万元(经查现金账实际无此笔收入),以上两项合计,虚假分户账余额比实际分户账余额多出264937.04。不正常现象产即引起稽核人员怀疑,于是采取以下查账方法:
(1)通打2011科目各单位分户账,与当日日报表、总账、分户账、核对,确定9月7日实际分户账余额为21214.94元,总分相符;
(2)与卫生院单位进行外部核对,发现该单位存折余额为286188元;同时该单位存折上的收付发生额的时间金额均与信用社分户账上的不相符。
(3)依据原始收、支凭证对2011-002账户进行重新建账,发现自2004年元月以来,2011分户账上支出28笔,支出金额464973.04元,存入金额10笔,金额200000元,但卫生院存折上收、付发生额均无记录。
(4)经进一步的核对和审阅,了现以下违规事实:
A:2005年12月28日,该分社与卫生院协调,从2011-002账户支取垫付当年利息收入5万元。
B:2005年5月12日-2006年8月30日,该卫生院会计与信用社经办人(记账员)员合伙,先后挪用资金27笔,累计金额414973.04元,累计还款10笔,合计金额200000元,下欠金额214973.04元。
我来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