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管理
某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了施工合同,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1:工程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主持召开了第一次工地会议。会上,总监理工程师宣布了建设单位对其的授权,并对召开工地例会提出了要求。会后,项目监理机构起草了会议纪要,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分发给有关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制了监理规划,报送建设单位。
事件2: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单位遗失了工程某部位设计图纸,施工人员凭经验施工,现场监理员发现时,该部位的施工已经完毕。监理员报告了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到现场后,指令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对该部位结构进行核算。经设计单位核算,该部位结构能够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要求,设计单位电话告知建设单位,可以不作处理。
事件3:由于事件2的发生,项目监理机构认为施工单位未按图施工,该部位工程不予计量;施工单位认为停工造成了工期拖延,向项目监理机构提出了工程延期申请。
事件4:主体结构施工时,由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造成施工现场用于工程的材料损坏,导致经济损失和工期拖延,施工单位按程序提出了工期和费用索赔。
事件5:施工单位为了确保安装质量,在施工组织设计原定检测计划的基础上,又委托一家检测单位进行安装过程的检测。安装工程结束时,施工单位要求项目监理机构支付其增加的检测费用,但被总监理工程师拒绝。
一业主与施工单位就某大型管网安装工程签订了施工合同,施工合同中有以下一些条款:
1.项目实施过程中。施工单位要按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施工单位不再承担因施工方案不当引起的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的责任。
2.项目开工前,业主要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资料和地下主要管网线路资料,供施工单位施工时参考。
3.无论业主方是否参加隐蔽工程的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施工单位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合格后重新进行覆盖或者修复。检验如果合格,业主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赔偿施工单位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如果不合格,施工单位则应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应予顺延。
4.施工单位应按协议条款约定时间向业主方提交实际完成工程量的报告。业主方工程师代表接到报告7天内按施工单位提供的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报告核实工程量(计量),并在计量24小时前通知施工单位。
5.开工后,项目管理部组织技术交底,并对管道安装前的现场进行了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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