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某高校新建一栋20层留学生公寓,主体是全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一剪力墙结构,建筑面积为38400m2,建筑高度为62.6m,筏板基础,筏板厚度1.4m。
施工单位依据基础形式、工程规模、现场和机具设备条件以及土方机械的特点,选择了挖土机、推土机、自卸汽车等土方施工机械,编制了土方施工方案后组织施工。
本工程开工时间为10月15日,由于工期比较紧,冬期必须连续施工,结构施工期间正好跨越整个冬施期。
屋面做法为卷材防水,施工完后进行闭水试验,发现女儿墙根部漏水。经查,主要原因是转角处卷材开裂,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了整改。
采18层办公楼,建筑面积32000m2,总高度71m,钢筋混凝土框架一剪力墙结构,脚手架采用悬挑钢管脚手架,外挂密目安全网,塔式起重机作为垂直运输工具,2010年11月9日在第十五层结构施工时,吊运钢管时钢丝绳滑扣,起吊离地20m后,钢管散落,造成下面作业的4名人员死亡,2人重伤。
经事故调查发现:
(1)作业人员严重违章,起重机司机因事请假,工长临时指定1名机械工操作塔式起重机,钢管没有捆扎就托底兜着吊起,而且钢丝绳没有在吊钩上挂好,只是挂在吊钩的端头上;
(2)专职安全员在事故发生时不在现场;
(3)作业前,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未详细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仅向专职安全员口头交代了施工方案中的安全管理要求。
某新建工程,建筑面积120000m2,地下2层,地上22层,钢筋混凝土框架一剪力墙结构,合同工期780日。某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及其他招标文件参加了该工程的投标,并以34263.29万元的报价中标。双方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一2013一O201)签订了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 合同约定:本工程采用固定单价合同计价模式;当实际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清单工程量的5%时,合同单价予以调整,调整系数为0.95或1.05;投标报价中的钢筋、土方的全费用综合单价分别为5800.00元/吨,32.00元/m3。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下列事件:
事件1:施工总承包单位任命李某为该工程的项目经理,并规定其有权决定授权范围内的项目资金投人和使用。
事件2: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部对合同造价进行了分析。各项费用为:直接费26168.22万元,管理费4710.28万元,利润1308.41万元,规费945.58万元,税金1130.80万元。
事件3: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部对清单工程量进行了复核。其中:钢筋实际工程量为9600.00t,钢筋清单工程量为10176.00t;土方实际工程量为30240.00m3,土方清单工程量为28000.00m3,施工总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了工程价款调整报告。
事件4: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墙体施工,项目部采用的施工工艺有:小砌块使用时充分浇水湿润;砌块底面朝上反砌于墙上;芯柱砌块砌筑完成后立即进行该芯柱混凝土浇筑工作;外墙转角处的临时间断处留直槎,砌成阴阳槎,并设拉结筋,监理工程师提出了整改要求。
事件5: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向备案机关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审查意见等内容和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备案机关要求补充。
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事件1中项目经理的权限还应有哪些?我来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