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C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审计甲公司201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组确定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为100万元,明显微小错报的临界值为5万元。审计工作底稿中与函证程序相关的部分内容摘录如下:
(1)审计项目组在寄发询证函前,将部分被询证方的名称、地址与甲公司持有的合同及发票中的对应信息进行了核对。
(2)甲公司应付账款年末余额为550万元。审计项目组认为应付账款存在低估风险,选取了年末余额合计为480万元的两家主要供应商实施函证,未发现差异。
(3)审计项目组成员跟随甲公司出纳到乙银行实施函证。出纳到柜台办理相关事宜,审计项目组成员在等候区等候。
(4)客户丙公司年末应收账款余额100万元,回函金额90万元。因差异金额高于明显微小错报的临界值,审计项目组据此提出了审计调整建议。
(5)客户丁公司回函邮戳显示发函地址与甲公司提供的地址不一致。甲公司财务人员解释是由于丁公司有多处办公地址所致。审计项目组认为该解释合理,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了这一情况。
(6)客户戊公司为海外公司。审计项目组收到戊公司境内关联公司代为寄发的询证函回函,未发现差异,结果满意。
针对上述第(1)至第(6)项,逐项指出审计项目组的做法是否恰当。如不恰当,简要说明理由。
ABC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审计甲公司2016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组确定的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为200万元,实际执行的重要性为100万元,明显微小错报的临界值为10万元。审计工作底稿中与函证相关的部分内容摘录如下:
(1)针对应收账款可能存在的高估风险,注册会计师将应收账款明细账中的账面金额高于200万元的项目全部作为函证对象,将账面金额低于200万元的项目采用审计抽样,选取样本实施函证。
(2)审计项目组在寄发询证函前,在询证函中填列被询证者寄回询证函地址,可以直接寄回ABC会计师事务所,如果可行的话也可以委托甲公司财务人员顺便带回,提交给审计项目组。
(3)审计项目组成员在财务经理陪同下前往甲公司开户银行,财务经理与银行专员取得联系,银行专员在计算机系统中查看了有关信息后加盖银行印章,并将加盖印章后的询证函交由审计项目组成员。
(4)审计项目组在寄发询证函时,核实由甲公司提供的被询证者的联系方式后,使用甲公司的邮寄设施投递询证函。审计项目组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了这一情况。
(5)审计项目组对甲公司海外代理商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积极式询证函,审计项目组收到海外代理商电子邮件回函后通过电话联系确定是由该代理商发送了回函。
(6)针对管理层和员工串通从供应商获取佣金的舞弊嫌疑,审计项目组向该供应商函证合同条款、采购批次以及金额,在未收到积极式询证函回函情况下,审计项目组再次发函也未收到回函,审计项目组实施替代审计程序未发现舞弊,审计项目组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了这一情况。
针对上述事项(1)至(6),逐项指出审计项目组的做法是否恰当。如不恰当,简要说明理由。
注册会计师A和B负责审计甲公司201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日为2015年3月15日,财务报表公布日为3月20日,甲公司2014年度未审财务报表的利润为100万元。不考虑对所得税费用的影响。在实施审计的过程中,假设发现了以下事项:
(1)2014年12月20日,甲公司销售一批商品给B公司,取得收入1000万元(不含税),货款未收,其成本为800万元(增值税税率为17%)。2015年1月12日,B公司在验收产品时发现产品规格不符,要求退货,甲公司同意了B公司的退货要求,于1月20日收到了退回的货物及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公司对该销售退回,冲减了2015年1月份的销售收入,并进行了其他相关处理。
(2)2014年9月20日甲公司被H公司起诉违约,12月20日法院宣判甲公司败诉,赔偿200万元,甲公司正在上诉,并在2014年度财务报表中确认100万元预计负债。2015年3月16日法院终审判决,要求甲公司赔偿H公司200万元,双方均不再上诉。甲公司在2015年3月16日作会计处理为:借记“营业外支出100万元”,贷记“其他应付款100万元”。
(3)2013年10月23日甲公司被E公司起诉违约,11月20日法院宣判甲公司败诉,赔偿200万元,甲公司继续上诉,仅在2013年度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该诉讼事项。2014年4月甲公司对外发布了其2013年度的财务报表,2014年5月3日法院终审判决,要求甲公司赔偿E公司200万元,甲公司2014年5月的会计处理为借记“营业外支出200万元”,贷记“银行存款200万元”。
(4)2014年10月20日甲公司被A公司起诉违约,要求赔偿200万元,截至2014年12月31日,法院尚未判定,律师估计甲公司败诉赔偿的可能性仅为40%,因此,甲公司仅在2014年度财务报表中对此予以充分披露。2015年5月21日法院终审判决,要求甲公司赔偿A公司200万元,甲公司没有调整2014年的财务报表。
(5)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在2014年12月31日下降了120万元,甲公司认为没有形成实际的损益,故未进行任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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