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凡未经国会同意,以国王权威停止法律或停止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为非法权力。……议会议员之选举应是自由的。……议会之演说自由、辩论或议事的自由,不应在议会以外任何法院或任何地方,受到弹劾和询问。
——英国《权利法案》
材料二
美国1787年宪法是迄今为止,在特定的历史时期人类智慧和意志所创造的最美妙的杰作。
——英国威廉·格莱斯顿
材料三
美国妇女为争取选举权上街游行……
材料四
中国民国主权属于全体国民;国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国民有人身、居住、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宗教信仰等自由;国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确立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请回答:
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
1.凡未经国会同意,以国王权威停止法律或停止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为非法权力。
4.凡未经国会准许,借口国王特权,为国王而征收,或供国王使用而征收金钱,超出国会准许之时限或方式者,皆为非法。
5.向国王请愿,乃臣民之权利,一切对此项请愿之判罪或控告,皆为非法。
6.除经国会同意外,平时在本王国内政木或维持常备军,皆属违法。
7.凡臣民系新教徒者,为防卫起见,得酌量情形,并在法律准可范围内,置备武装。
8.国会议员之选举应是自由的。
9.国会内之演说自由、辩论或议事之自由,不应在国会以外之任何法院或任何地方,受到弹劾或讯问。
13.为申雪一切诉冤,并为修正,加强与维护法律起见,国会应时常集会。
——《权利法案》
材料二
第一章天皇
大日本帝国由万世一系之天望统治,天皇神圣不可侵犯,为国之元首,总揽统治权,并依此宪法之条规行使之。天皇在帝国议会协赞下,行使立法权;裁可法律,命令公布与执行。召集帝国议会,命其开会、闭会、停会,及解散众议院;统帅海陆军。宣战、讲和及缔结各种条约。
第二章臣民权利义务
日本臣民适合法律命令所规定之资格者,均得被任为文武官及就其他公务。
(臣民有服兵役、纳税义务,在法律范围内有居住、转移自由,不受逮捕、监禁、审问、处罚,不得侵入或搜索其住所,不能侵害其书信之秘密,不能侵害其所有权,于不妨碍安宁秩序及不违背其为臣民之义务限度内,有信教之自由。)
第三章帝国议会
帝国议会由贵族院众议院两院组成。贵族原由皇族、华族及敕任之议员组成。众议院以选举法所规定,由公选之议员组成。一切法律,须经帝国议会之协赞,两议院均非有其总议员三分之一以上之出席,不得开议及决议.两议院之议事,以过半数决定之;赞成或反对相等时,由议长决定。
第四章国务大臣及枢密顾问
国务各大臣辅弼天皇以任其责,凡法律敕令及其有关国务之诏敕,须国务大巨之副署,枢密顾问,以枢密院官制所规定,应天皇之咨询,审议重要国务。
材料一
凡未经国会同意,以国王权威停止法律或停止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为非法权力。……议会议员之选举应是自由的。……议会之演说自由、辩论或议事的自由,不应在议会以外任何法院或任何地方,受到弹劾和询问。
——英国《权利法案》
材料二
美国1787年宪法是迄今为止,在特定的历史时期人类智慧和意志所创造的最美妙的杰作。
——英国威廉·格莱斯顿
材料三
美国妇女为争取选举权上街游行……
材料四
中国民国主权属于全体国民;国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国民有人身、居住、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宗教信仰等自由;国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确立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请回答:
《权利法案》规定:“未经国会同意,以权威废除或停止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为非法权力。”“未经国会批准,借口国王特权,为国王而征收,或供国王使用而征收金钱,超出国会准许之时限或方式者,皆为非法。”可见该法案体现的原则是()
①三权分立,相互制约②司法独立于王权
③议会权力高于王权④君主“统而不治”的原则
阅读下列材料
材料一:“凡未经国会准许,借口国王特权,为国王而征收,或供国王使用而征收金钱,超出国会准许之时限或方式者,皆为非法。”
材料二:“议会的选举应是自由的”;“议会内的演说自由,辩论或议事的自由,不应在议会以外之任何法院或任何地方,受到弹劾和询问。
材料三:代议制又称议会制,是指由选举产生的代表民意的机关来行使国家主权的制度,这种代表民意的机关就是议会。代议制最早在英国产生,以后就被欧洲和世界上许多国家效法。
材料四:第5条帝国立法权由联邦议会和帝国议会行使之
第12条联邦议会与帝国议会的召集、开会、延会、闭会之权属于皇帝。
第15条联邦议会的主席职位及其事务的领导权属于由皇帝任命的帝国首相
第16条建议并公布帝国法律及监督其执行之权属于皇帝。
第17条皇帝委派官吏,命令他们宣誓效忠帝国,并在必要的情况下,命令他们退职。
——德意志帝国宪法(节录)
——《历史必修Ⅰ》
我来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