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11年年底某市常住人口1100万人,其中本地人口800万人.外来人口300万人。常住人口的男、女比例为1.03:1。该市高校众多,教育水平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常住人口中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超过20%。
根据以上陈述,一定可以推出的是()
某年4月25日早上,在某市一块稻田里发现了一具男尸,年约30岁左右,上身赤裸,下身只穿一条短裤,后脑有6至7处钝器击成弧形创口,血肉模糊,背根据上述线索,在该市邮电局查到了电报底稿。收件人徐明根,发报人为某县哨吟乡陈太兴,发报时间是23日下午2点55分。经深入当地侦查,发现并没有陈太兴此人,只有苟太兴。根据收集到的证据证实,苟太兴平日为人较好,23日、24日又没有作案条件,把苟列为杀人嫌疑犯是没有根据的。在侦查过程中又获得了重要线索,老田的儿子田小法在1996年下半年曾与徐明根提取软缎被面300条去外地推销。于是,田小法被列为重大嫌疑对象。经侦查,获得如下证据:
1.田小法于1996年下半年从徐明根处提取软缎被面300条,贩卖后,未曾如期向徐付款。
2.1997年4月24日下午,田小法穿猪皮凉鞋离家,在该市汽车站下车,到第2天上午9点回到哨吟乡五星村家中。
3.田于24日晚上12点投宿在该市前进招待所。进所后曾用水冲洗一段时间后才就寝,早上6点钟离开招待所。
4.田于4月24日晚,留在住宿登记簿上的笔迹与电报稿上的笔迹,经鉴定,完全相同。
5.徐明根在死亡前是跟田小法一起去常乐镇的。
6.徐明根带有宝石花手表一块,限额支票两张,票面为5千元和9千元。在田小法裤袋里搜出宝石花手表一块,在其拎包内搜到面额为5千元和9千元的限额支票两张。
7.尸体检验报告。
8.死者徐明根的血型为B型,田小法之血型为A型,凶器榔头及旧鞋上的血斑为人血,B型,镐头上的毛发为人发,血型为B型。
9.查获了作案后洗过的衣裤和凉鞋。
某年某月某日,某市某化塑制品厂发生火灾,整个厂房被烧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127.6万元。
当日8时上班后,工人孙某某在该化塑制品厂压球车间门口西侧用电焊焊接压模。焊接现场的周围除一条3m宽的通道外,堆满了袋装成品浮球及废料,还有数个装丙酮、乙烷的铁桶。8时20分左右,拌料员谷某某要在孙某某作业处西侧约1.5m的地方,从铁桶中抽取丙酮,即告诉孙某某要先停止电焊,孙某某同意后便离开作业处。谷某某用塑料管从铁桶中向塑料桶中抽取丙酮,由于操作不当将丙酮洒在水泥地面上,谷某某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就离开了现场。孙某某回到作业处,没有检查也没有采取任何防护继续电焊。在焊接约3cm长的一段接缝时,电焊溅起的火花将洒在地上的丙酮点燃。孙某某见起火便用正在焊接的方模去压地上的火苗,但火苗仍然四溅。孙某某与另一名工人先后取来3个灭火器,均未启动。火借风势迅速蔓延,整个厂区被大火吞噬。直到11时,大火才被扑灭。
事故发生后,某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受理了此案,这起火灾事故是由于违章堆放危险品,遇明火而引起的,谷某某等4人对此负有责任。经现场勘查和调查认定,谷某某、孙某某在生产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导致发生特大火灾,造成集体财产遭受严重损失,他们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厂领导孙某某和厂长刘某某身为企业管理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对厂内事故隐患熟视无睹,对工人的违章作业放任自流,以致由于操作工人在事故隐患区域作业而发生特大火灾,他们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玩忽职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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