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某写字楼项目,建筑面积84540.4m2,两层连通整体地下室,地上为两栋塔楼,基础形式为筏板基础,结构体系为全现浇钢筋混凝土剪力墙结构。地下结构施工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一:地下室底板外防水设计为两层2mm的高聚物改性沥青卷材,施工单位拟采用热熔法、满粘施工,监理工程师认为施工方法存在不妥,不予确认。
事件二:地下室单层面积较大,由于设备所需空间要求,地下二层层高达6.6m,不便于一次施工,故底板、竖向墙体及顶板分次浇筑。监理要求提前上报施工缝留置位置。
事件三:底板施工完后,浇水养护10d后监理工程师提出应继续浇水,施工单位认为采用普通硅酸盐水泥拌制的混凝土,其养护时间不少于7d即可,现养护10d已完全满足规范。
事件四:地下室防水层保护层做法:顶板与底板一致,采用60mm厚细石混凝土;侧墙为聚苯乙烯泡沫塑料;室内厕浴间防水采用聚氨酯防水,先施工四周墙面,然后施工地面,基层采用1:2混合砂浆找平并压光后做防水层及保护层。监理对此做法提出诸多不同意见。
背景资料:
某写字楼项目,建筑面积84540.4m2,两层连通整体地下室,地上为两栋塔楼,基础形式为筏板基础,结构体系为全现浇钢筋混凝土剪力墙结构,地下结构设计为2mm+2mm高聚物改性沥青卷材外防水。地下结构施工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一:地下室底板外防水设计为两道,置于混凝土垫层上。施工单位拟采用热熔法、均满粘施工,监理工程师认为施工方法存在不妥,不予确认。
事件二:底板施工完后,浇水养护10d后监理工程师提出应继续浇水,施工单位认为采用普通硅酸盐水泥拌制的混凝土,其养护时间不少于7d即可,现养护10d已完全满足规范。
事件三:地下室防水层保护层做法:顶板与底板一致,采用50mm厚细石混凝土;侧墙为聚苯乙烯泡沫塑料。室内厕浴间防水做法:采用聚氨酯防水,先施工四周墙面,然后施工地面;基层采用1:2混合砂浆找平并压光后施工防水层,再作防水保护层。监理对此做法提出诸多不同意见。
事件四:地上结构施工时,拆模后发现梁底的外露面出现麻面、露筋等表面缺陷。监理要求分析原因并提出后续工程的防治措施。
某写字楼项目,建筑面积84540.4m2,两层连通整体地下室,地上为两栋塔楼,基础形式为筏板基础,结构体系为全现浇钢筋混凝土剪力墙结构,地下结构设计为2mm+2mm高聚物改性沥青卷材外防水。地下结构施工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一:地下室底板外防水设计为两道,置于混凝土垫层上。施工单位拟采用热熔法、均满粘施工,监理工程师认为施工方法存在不妥,不予确认。
事件二:地下室单层面积较大,由于设备所需空问要求,地下二层层高达6.6m,不便于一次施工,故底板、竖向墙体及顶板分次浇筑。监理要求提前上报施工缝留置位置。
事件三:底板施工完后,浇水养护10d后监理工程师提出应继续浇水,施工单位认为采用普通硅酸盐水泥拌制的混凝土,其养护时间不少于7d即可,现养护10d已完全满足规范。
事件四:地下室防水层保护层做法:顶板与底板一致,采用50mm厚细石混凝土;侧墙为聚苯乙烯泡沫塑料。室内厕浴间防水做法:采用聚氨酯防水,先施工四周墙面,然后施工地面;基层采用1:2混合砂浆找平并压光后施工防水层,再做防水保护层。监理对此做法提出诸多不同意见。
背景资料
某写字楼工程,建筑面积120000m3,地下二层,地上二十二层,钢筋混凝土框架剪力墙结构,合同工期780天。某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及其他招标文件参加了该工程的投标,并以34263.29万元的报价中标,双方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了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
合同约定:本工程采用固定单价合同计价模式;当实际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清单工程量的5%时,合同单价予以调整,调整系数为0.95或1.05,投标报价中的钢筋混凝土、土方的全费用综合单价分别为5800.00元/吨,32.00元/m3。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下列事件:
事件一:施工总承包单位任命李某为该工程的项目经理,并规定其有权决定授权范围内的项目资金投入和使用。
事件二: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部对合同造价进行了分析,各项费用为:直接费26168.22万元,管理费4710.28万元,利润1308.41万元,规费945.58万元,税金1130.80万元。
事件三: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部对清单工程量进行了复核。其中:钢筋实际工程量为9600.00吨,钢筋清单工程量为10176.00吨;土方实际工程量为30240.00m3,土方清单工程量为28000.00m3,施工总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了工程价款调整报告。
事件四: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墙体施工,项目部采用的施工工艺有:小砌块使用时充分浇水湿润;砌块底面朝上反砌于墙上;芯柱砌块砌筑完成后立即进行该芯柱混凝土浇灌工作;外墙转角处的临时间断处留直槎,砌成阴阳磅礴,并设拉结筋,监理工程师提出了整改要求。
事件五: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向备案机关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审查意见等内容和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备案机关要求补充。
某写字楼工程,建筑面积120000m2,地下2层,地上22层,钢筋混凝土框架剪力墙结构,合同工期780日。某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及其他招标文件参加了该工程的投标,并以34263.29万元的报价中标。双方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了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施工阶段项目部对项目进行了验收。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下列事件:
事件1:施工总承包单位任命李某为该工程的项目经理,并规定其有权决定授权范围内的项目资金投入和使用。
事件2:木门窗、铝合金门窗、全玻门、防火门安装,按照同一品种、类型和规格,每100樘划分为一个检验批进行验收。隐框玻璃幕墙工程的表面平整度规范的允许偏差为2mm,在检验批验收时,两个检验批各抽查的100个检测点,第一个检验批检测点90%合格,其中最大偏差为3.5mm;第二个检验批82%合格,其中最大偏差为2.8mm。
事件3: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墙体施工,项目部采用的施工工艺有:小砌块使用时充分浇水湿润;砌块底面朝上反砌于墙上;芯柱砌块砌筑完成后立即进行该芯柱混凝土浇灌工作;外墙转角处的临时间断处留直槎,砌成阴阳槎,并设拉结筋,监理工程师提出了整改要求。
事件4: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向备案机关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审查意见等内容和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备案机关要求补充。
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事件1中项目经理的权限还应有哪些?
某写字楼工程,建筑面积120000m2,地下2层,地上22层,钢筋混凝土框架一剪力墙结构,合同工期780d。某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及其他招标文件参加了该工程的投标,并以34263.29万元的报价中标。双方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签订了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
合同约定:本工程采用固定单价合同计价模式;当实际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清单工程量的5%时,合同单价予以调整,调整系数为0.95或1.05;投标报价中的钢筋、土方的全费用综合单价分别为5800.00元/t,32.00元/m3。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下列事件:
事件1:施工总承包单位任命李某为该工程的项目经理,并规定其有权决定授权范围内的项目资金投入和使用。
事件2: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部对合同造价进行了分析。各项费用为:直接费26168.22万元,管理费4710.28万元,利润1308.41万元,规费945.58万元,税金1130.80万元。
事件3: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部对清单工程量进行了复核。其中:钢筋实际工程量为9600.00t,钢筋清单工程量为10176.00t;土方实际工程量为30240.00m3,土方清单工程量为28000.00m3,施工总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了工程价款调整报告。
事件4: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墙体施工,项目部采用的施工工艺有:小砌块使用时充分浇水湿润;砌块底面朝上反砌于墙上;芯柱砌块砌筑完成后立即进行该芯柱混凝土浇筑工作;外墙转角处的临间断处留直槎,砌成阴阳槎,并设拉结筋,监理工程师提出了整改要求。
事件5: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向备案机关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审查意见等内容和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备案机关要求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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