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准备建设一座图书馆工程,建筑面积为8000m2,预计投资约1200万元,建设工期为12个月,工程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承包商。建设单位为节约开支,决定自行招标,并向当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招标申请,得到批准,建设单位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公开招标。
建设单位根据相关专家建议,要求参加投标单位的主体具备房建资质不得低于二级。拟参加本项工程投标的五家单位中,A、B、E单位为房建二级资质,C单位为房建三级资质,D单位为房建一级资质,C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某主要领导的同学,经C单位法定代表人私下运作,建设单位同意让C单位和B单位组成联合体承包工程,并向B单位暗示,如果不接受此联合方案,将不考虑B单位中标。B单位无奈同意与C单位组成联合体投标承包该工程,并将部分工程交由C单位施工。后8单位和C单位联合投标成功。B与建设单位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B和C单位也签订了部分工程承包的协议。
背景
某市准备建设一座图书馆工程,建筑面积为8000m2,预计投资约1200万元,建设工期为12个月,工程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承包商。建设单位为节约开支,决定自行招标,并向当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招标申请,得到批准,建设单位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公开招标。
建设单位根据相关专家建议,要求参加投标单位的主体具备房建资质不得低于二级。
拟参加本项工程投标的五家单位中,A、B、E单位为房建二级资质,C单位为房建三级资质,D单位为房建一级资质,C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某主要领导的同学,经C单位法定代表人私下运作,建设单位同意让C单位和B单位组成联合体承包工程,并向B单位暗示,如果不接受此联合方案,将不考虑B单位中标。B单位无奈同意与C单位组成联合体投标承包该工程,并将部分工程交由C单位施工。后B单位和C单位联合投标成功。B与建设单位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B和C单位也签订了部分工程承包的协议。
某市准备建设一座图书馆工程,建筑面积为8000m2,预计投资约1200万元,建设工期为12个月,工程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承包商。建设单位为节约开支,决定自行招标,并向当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招标申请,得到批准,建设单位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公开招标。
建设单位根据相关专家建议,要求参加投标单位的主体具备房建资质不得低于二级。拟参加本项工程投标的五家单位中,A、B、E单位为房建二级资质,C单位为房建三级资质,D单位为房建一级资质,C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某主要领导的同学,经C单位法定代表人私下运作,建设单位同意让C单位和B单位组成联合体承包工程,并向B单位暗示,如果不接受此联合方案,将不考虑B单位中标。B单位无奈同意与C单位组成联合体投标承包该工程,并将部分工程交由C单位施工。后8单位和C单位联合投标成功。B与建设单位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B和C单位也签订了部分工程承包的协议。
某市准备建设一座图书馆工程,建筑面积为8000m2,预计投资约1200万元,由于屋架跨度28m,设计采用钢网架结构,建设工期为12个月,工程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承包商。建设单位为节约开支,决定自行招标,并向当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招标申请,得到批准,建设单位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公开招标。
事件一:建设单位根据相关专家建议,要求参加投标单位的主体具备房建资质不得低于二级。拟参加本项工程投标的五家单位中,A、B、E单位为房建二级资质,C单位为房建三级资质,D单位为房建一级资质,C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某主要领导的同学,经C单位法定代表人私下运作,建设单位同意让C单位和B单位组成联合体承包工程,并向B单位暗示,如果不接受此联合方案,将不考虑B单位中标。B单位无奈同意与C单位组成联合体投标承包该工程,并将部分工程交由C单位施工。后B单位和C单位联合投标成功。B与建设单位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B和C单位也签订了部分工程承包的协议。
事件二:在钢网架总拼完成后,紧接着开始屋面工程。屋面工程完成后,监理工程师对下弦中央点处挠度值进行实测实量,满足设计要求,监理工程师验收通过、并签字确认。
事件三: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新增了保温屋面项目,原报价文件中没有相应单价,根据合同约定,综合单价允许偏差15%,原报价浮动率为10%,根据施工图预算该项目单价为275元/m2,监理工程师根据自己的经验提出了一个建议价格205元/m2,施工单位认为价格太低不予接受,双方进行了谈判。
事件四:项目经理部为了搞好现场管理,加快施工进度,制定了一系列管理制度,并从现场实际条件出发,作了以下几项的具体安排:按照文明施工检查的项目,在已经完成了现场围挡、封闭管理、材料堆放、现场防火、施工现场标牌的基础上,对其他未完成的项目要求完善;因临时建筑不足,安排部分工人住在已建成的该工程地下室内。
事件五:为了抢工期,施工单位拟尽早拆除模板,进入后续施工,监理工程师以施工单位上报模板专项施工方案中缺少模板拆除相关内容为由,不予批准。
事件六:在基坑施工过程中,由于业主设计变更,造成暂停施工2个月。施工总承包5内提出了索赔报告,索赔工期2个月,索赔费用34.55万元。索赔费用经项目监理机构核实,
某建设单位准备建一座图书馆,建筑面积为5000m2,预算投资400万元,建设工期为10个月。工程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承包商。按照《招标投标法》和《建筑法》的规定,建设单位编制了招标文件,并向当地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了招标申请书,得到了批准。
建设单位依照有关招标投标程序进行公开招标。
由于该工程在设计上比较复杂,根据当地建设局的建议,对参加投标单位的主体要求是最低不得低于二级资质。
拟参加此次投标的五家单位中A、B、D单位为二级资质,C单位为三级资质,E单位为一级资质,而C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建设单位某主要领导的亲戚,建设单位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在资格预审时出现了分歧,正在犹豫不决时,C单位拟准备组成联合体投标,经C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的私下活动,建设单位同意让C与A联合承包工程,并明确向A暗示,如果不接受这个投标方案,则该工程的中标将授予B单位。A为了获得该项工程,同意了与C联合承包该工程,并同意将停车楼交给C单位施工。于是A和C联合投标获得成功。A与建设单位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A与C也签订了联合承包工程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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