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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0-12 06:33:17

[不定项选择题]‒年3月,原告杨文起诉被告常海称:锦鲤有限责任公司经县法院判决应偿付原告房款6万元,现该公司无力偿还,而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常海享有3万元债权,该公司同意将此款给原告,但又怠于行使该债权。原告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代位行使,要求被告直接向原告偿付3万元借款及利息,被告常海辩称:被告不欠锦鲤有限责任公司3万元,原告出示的借条系被告在锦鲤有限责任公司任经理时所做的财务手续。即使此债条成立,原告也不能行使代位权,因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尚欠被告工资18642元,集资款15000元,两相抵销。锦鲤有限责任公司欠原告6万元房款属实,原告曾多次向锦鲤有限责任公司追要,因公司无力偿还,就把被告写的借条给了原告。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该县法院曾于2011年12月判决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偿付原告房款6万元,锦鲤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付,被告在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写有《借条》,内容是:“今向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借现金三万元(30000元),常海2011.7.6”,原告向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催款,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将此借条交给原告,由原告行使该借款债权,另,锦鲤有限责任公司欠被告2009年10月至2010年3月工资共计18642元,被告于2011年5月31日曾向锦鲤有限责任公司交纳集资款15000元,以上两项合计33642元,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尚未支付。 根据法律及有关司法解释,下列关于法院对本案处理的做法中,正确的有( )。
A.法院若采取简易程序审理,则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B.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起诉
C.如果法院判决原告败诉,原告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应由锦鲤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D.原告与被告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因此,原告提起代位权诉讼时应以锦鲤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起诉
E.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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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项选择题]‒年3月,原告杨文起诉被告常海称:锦鲤有限责任公司经县法院判决应偿付原告房款6万元,现该公司无力偿还,而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常海享有3万元债权,该公司同意将此款给原告,但又怠于行使该债权。原告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代位行使,要求被告直接向原告偿付3万元借款及利息,被告常海辩称:被告不欠锦鲤有限责任公司3万元,原告出示的借条系被告在锦鲤有限责任公司任经理时所做的财务手续。即使此债条成立,原告也不能行使代位权,因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尚欠被告工资18642元,集资款15000元,两相抵销。锦鲤有限责任公司欠原告6万元房款属实,原告曾多次向锦鲤有限责任公司追要,因公司无力偿还,就把被告写的借条给了原告。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该县法院曾于2011年12月判决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偿付原告房款6万元,锦鲤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付,被告在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写有《借条》,内容是:“今向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借现金三万元(30000元),常海2011.7.6”,原告向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催款,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将此借条交给原告,由原告行使该借款债权,另,锦鲤有限责任公司欠被告2009年10月至2010年3月工资共计18642元,被告于2011年5月31日曾向锦鲤有限责任公司交纳集资款15000元,以上两项合计33642元,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尚未支付。 下列关于被告常海的诉讼地位及其权利义务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被告常海对锦鲤有限责任公司的抗辩,可以向原告主张
B.在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参加诉讼的情况下,被告常海对锦鲤有限责任公司的抗辩,不可以向原告主张
C.本案被告常海与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属于共同诉讼人
D.由于代位权属于一种债的担保方式,因此,在本案债的关系中被告常海属于担保人
E.由于抵销必须通过诉讼裁判确认,因此,被告常海的抵销抗辩不能成立
[不定项选择题]–年3月,赵某、钱某、孙某、李某打算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四人草拟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股东为赵某、钱某、孙某和李某;公司设董事会,全体股东均为董事;公司不设监事会,由李某担任监事,赵某为公司经理。经咨询律师得知,草拟的公司章程内容有不合法之处,遂作出修改,2013年6月,四人投资的丙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丙公司“)成立,主要从事药品经销,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15年3月,丙公司销售无批准文号的药品,被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除以罚款,丙公司对该处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 2015年4月,钱某、孙某和李某提议解聘赵某经理职务。 2015年5月,丙公司购进一批药品,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30万元,增值税额5.1万元,丙公司委托某运输公司运输该批药品,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运费1万元,增值税额0.11万元,丙公司5月份取得的这两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均通过了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当月,由于管理不善,该批药品的5%被盗。 2015年9月,丙公司在境内销售药品取得销售收入100万元。 (二)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为下列问题从备选答案中选出正确的答案。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四人草拟的公司章程中,不合法的内容为:
A.公司设董事会
B.公司不设董事会
C.李某担任监事
D.赵某为公司经理
[不定项选择题](一)资料 2013年3月,赵某、钱某、孙某、李某打算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四人草拟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股东为赵某、钱某、孙某和李某;公司设董事会,全体股东均为董事;公司不设监事会,由李某担任监事,赵某为公司经理。经咨询律师得知,草拟的公司章程内容有不合法之处,遂作出修改,2013年6月,四人投资的丙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丙公司“)成立,主要从事药品经销,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15年3月,丙公司销售无批准文号的药品,被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除以罚款,丙公司对该处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 2015年4月,钱某、孙某和李某提议解聘赵某经理职务。 2015年5月,丙公司购进一批药品,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30万元,增值税额5.1万元,丙公司委托某运输公司运输该批药品,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运费1万元,增值税额0.11万元,丙公司5月份取得的这两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均通过了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当月,由于管理不善,该批药品的5%被盗。 2015年9月,丙公司在境内销售药品取得销售收入100万元。 (二)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为下列问题从备选答案中选出正确的答案。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四人草拟的公司章程中,不合法的内容为:
A.公司设董事会
B.公司不设董事会
C.李某担任监事
D.赵某为公司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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