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下列材料
材料一
《权利法案》确定:凡未经议会同意,以国王权威停止法律或停止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为非法权力。设立审理宗教事务之钦差法庭之指令,以及一切其他同类指令与法庭,皆为非法而有害。凡未经议会准许,借口国王特权,为国王而征收、或供国王使用而征收金钱,超出议会准许之时限或方式者,皆为非法。除经议会同意外,平时在本王国内征募或维持常备兵,皆属违法。……
材料二
康有为说:“(臣)窃闻东西各国之强,皆以立宪法开国会之故。……人群与千百万之国民,合为一体,国安得不强?吾国行专制政体,一君与大臣数人共治其国,国安得不弱?……立行宪法,大开国会,以庶政与国民共之,行三权鼎立之制,则中国之治强计日可待也。”
材料三
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人民享有人身、居住、财产、言论……信仰等自由;人民有请愿、诉讼、考试、选举及被选举等权利……中华民国之立法权,以参议院行之,……临时大总统、副总统由参议院选举之,临时大总统代表临时政府,总揽政务,公布法律。……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厅之干涉。
请回答:
阅读下列材料
材料一
“凡未经议会同意,以国王权威停止法律或停止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为非法权力。”
材料二
“凡未经议会批准,借口国王特权,为国王而征收,或供国王使用而征收金钱,超越议会准许之时限或方式者,皆为非法。”
材料三
“除议会同意外,平时在本王国内征募或维持常备军皆为非法。”
材料四
“国王必须信奉英国国教,天主教徒或同天主教徒结婚者不得继承王位。”
——《王位继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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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下列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
凡未经议会同意,以国王权威停止法律或停止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为非法权力。凡未经议会准许,借口国王特权,为国王而征收,或供国王使用而征收金钱,超出议会准许之时限或方式者,皆为非法。设立审理宗教事务之钦差法庭之指令,以及一切其他同类指令与法庭,皆为非法。除经议会同意外,平时在本王国内征募或维持常备军,皆属违法。
——英国《权利法案》
材料二
国会授权罗斯福进行大规模的干预及调节……,但在罗斯福新政的前期,最高法院与行政间则展开激烈的争吵。法官们……先后宣布新政的几个主要法令违宪,予以废止。
——据吴于廑、齐世荣主编《世界史》等改编
阅读下列材料
材料一
“凡未经议会同意,以国王权威停止法律或停止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为非法权力。”
材料二
“凡未经议会批准,借口国王特权,为国王而征收,或供国王使用而征收金钱,超越议会准许之时限或方式者,皆为非法。”
材料三
“除议会同意外,平时在本王国内征募或维持常备军皆为非法。”
材料四
“国王必须信奉英国国教,天主教徒或同天主教徒结婚者不得继承王位。”
——《王位继承法》
请回答:
阅读以下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
凡未经议会同意,以国王权威停止法律或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为非法权力。
凡未经议会准许,借口国王特权,为国王而征收和供国王使用而征收金钱,超出议会准许之时限和方式者,皆为非法。
议会议员之选举应是自由的。
材料二:
总统有权缔订条约,但须争取参议院的意见和同意,并须出席的参议员中叁分之二的人赞成;总统应提出人选,并于取得参议院的意见和同意后,任命大使、公使及领事、最高法院的法官,以及一切其他在本宪法中未经明定、但以后将依法律的规定而设置之合众国官员。
材料三:
联邦议会与帝国议会的召集、开会、闭会之权属于皇帝。
联邦议会的主席职位及其事务领导权属于皇帝领导的帝国宰相。
皇帝委派官吏,命令他们宣誓效忠帝国,并在必要情况下,命令他们退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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