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某抢劫案
2007年6月30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谭某抢劫一案进行公开审理。法庭查明谭某抢劫一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抢劫数额特别巨大,社会影响极坏,依法判处谭某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判决宣告后3日,市中级人民法院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为防止谭某家人转移财产,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没收财产的判决由人民法院执行,遂于当日没收谭某财产。
高级人民法院指派一名审判员对谭某抢劫案进行审理后认为,谭某用自制的炸药包作为抢劫工具,抢劫该市银行的事实,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时宜读、出示、质证和查证属实的证人证言、物证、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谭某本人亦曾供述,足以认定。谭某的行为社会影响极坏,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应依法惩处。此案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封决同意判处谭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书面审查案卷材料,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裁定予以核准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于9月3日签发了执行死刑命令并送达原审人民法院。谭某提出要会见他的妻子和女儿,并提供了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
原审法院接到死刑命令后,于9月1 8日在司法警察的临场监督下,完成了死刑的执行。
【问题】
1.本案中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哪些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2.本案中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死刑复核案件中的做法有哪些不当之处,为什么?
3.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程序是否合法?
4.核准死刑后,谭某提出会见申请,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准许?
5.原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过程中,有哪些做法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请说明理由。
6.若死刑执行前谭某揭发原任职单位一领导的重大行贿受贿犯罪事实并提供了详细证据,法院应知何处理?
陈某、张某抢劫案
1985年5月6日,陈某伙同张某抢劫李某,并造成李某死亡。二人被公安机关通缉后,偷渡出境。2007年5月,二人潜逃回国。公安机关在得知消息后将张某抓获,后来,张某协助公安机关将陈某抓获。2007年6月12日,A市公安局提请A市检察院批准逮捕,2007年6月20日A市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书。侦查过程中,侦查机关发现本案案情复杂,经A市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1个月。
2007年9月1 8日,A市公安局将案件移送A市检察院审查起诉,A市检察院于2007年1 1月10日向A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A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以抢劫罪判处陈某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张某虽有立功表现但其罪行严重必须依法严惩,判处张某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陈某、张某不服一审判决,以犯罪行为已过诉讼期限为由提起上诉。B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后,认为原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B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报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期间,讯问了被告人张某、张某的辩护律师要求陈述意见,法院未安排听取。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张某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是将张某的判决发回A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并核准了陈某的死刑判决。A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审理,经过阅卷、询问证人、讯问犯罪嫌疑人后直接作出判决,改判张某为无期徒刑。
【问题】
1.请指出一审开庭前程序的不当之处。
2.第二审法院可否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不开庭直接作出判决?
3.请评价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程序。
4.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的程序是否合法?
5.若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张某抢劫罪的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而且该案又不适宜发回重审,最高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该案?
6.如果张某还犯有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张某抢劫罪的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最高人民法院在死刑复核时应如何处理?
7.A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重审程序是否合法,为什么?
赵某、黄某抢劫案
2010年10月21日晚10时许,赵某(15岁)与被害人张某在黄某经营的台球厅玩耍,赵某与黄某合谋对张某实施抢劫。次日零时许,赵某与黄某采取拳打脚踢、搜身等手段对张某实施抢劫,厮打过程中,赵某用随身携带的匕首猛刺张某左大腿一刀,致张某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案发后,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将赵某,黄某抓获,随后对他们进行了讯问。在侦查阶段,黄某委托律师陈某为自己提供辩护,赵某的父亲为赵某委托了律师李某作为辩护人,但赵某的父亲要求在侦查人员对赵某讯问时到场的请求被侦查机关拒绝。在市检察院审查批捕期间,犯罪嫌疑人黄某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黄某的律师陈某也向检察院提出陈述意见的要求。市检察院对黄某及其辩护人陈某的要求予以拒绝,经审阅案卷材料和证据后,直接对黄某、赵某作出批捕决定。侦查终结前,陈某向侦查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李某提出向侦查机关陈述意见的要求,侦查机关不予理睬。随后公安机关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公安机关因事务繁忙未告知赵某、张某及其辩护人案件移送情况。人民检察院未讯问犯罪嫌疑人,仅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便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人民法院决定对赵某不公开审理,但在赵某及其父亲反对的情况下,邀请了赵某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保护组织到场旁听了审理。在赵某最后陈述时,赵某的父亲要求补充陈述,审判长予以制止。 2011年4月2日,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处赵某有期徒刑15年;判处黄某有期徒刑9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在宣判后立即送达判决书。赵某、黄某没有上诉,检察院没有抗诉。201 1年5月4日,人民法院将法律文书送达有关执行机关。
【问题】
1.本案侦查程序中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本案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时有哪些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分析人民检察在审查起诉时有无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并说明理由。
4.本案中人民法院在法庭审理中有哪些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5.若赵某在交付执行前,突患严重疾病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由哪一机关决定监外执行?若赵某在交付执行后,突患严重疾病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由哪一机关决定监外执行?
6.人民法院交付执行的做法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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