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上市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所得税核算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税率25%,2011年的财务会计报告于2012年4月30日经批准对外报出,2011年所得税汇算清缴于2012年4月30日完成。该公司按净利润的10%计提法定盈余公积,提取法定盈余公积之后,不再作其他分配。自2012年1月1日至4月30日财务报表公布日之前发生如下事项。
(1)甲公司2012年2月10日收到东大公司退货的产品以及退回的增值税发票联、抵扣联。该业务系甲公司2011年11月1日销售给东大公司产品一批,价款150万元,增值税税率17%,产品成本105万元,东大公司验收货物时发现不符合合同要求需要退货,甲公司收到东大公司的通知后希望再与东大公司协商,因此甲公司编制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时,仍确认了收入,将此应收账款175.5万元(含增值税)列入资产负债表应收账款项目,对此项应收账款于年末按5%计提了坏账准备。
(2)甲公司于2012年3月10日收到中熙公司的通知,中熙公司已进行破产清算,无力偿还所欠部分货款,预计甲公司可收回应收账款的40%。假定税务部门尚未批准税前扣除。该业务系甲公司2011年3月销售给中熙公司一批产品,价款为135万元(含增值税额),中熙公司于3月份收到所购物资并验收入库。按合同规定中熙公司应于收到所购物资后一个月内付款。由于中熙公司财务状况不佳,面临破产,至2011年12月31日仍未付款。甲公司为该项应收账款提取坏账准备21万元。
(3)2012年3月27日,经法庭一审判决,甲公司需要赔偿中华公司经济损失90万元。甲公司不再上诉,并且已经支付。该业务系甲公司与中华公司签订供销合同,合同规定甲公司在2011年9月供应给中华公司一批货物,由于甲公司未能按照合同发货,致使中华公司发生重大经济损失。中华公司通过法律要求甲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50万元,该诉讼案在12月31日尚未判决,甲公司已确认预计负债60万元。
(4)2012年3月7日,甲公司得知债务人北华公司2012年2月7日由于火灾发生重大损失,甲公司的应收账款有80%收不回来。该业务系甲公司2011年12月销售商品一批给北华公司,价款300万元,增值税税率17%,产品成本200万元。在2011年12月31日债务人
A.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5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5.5贷:应收账款175.5
B. 借:库存商品105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05
C. 借:坏账准备8.78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8.78
D.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11.03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9.06递延所得税资产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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