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房地产企业2014年发生以下业务:
(1)转让5年前购进的一栋办公楼,签订转让合同,合同上注明取得转让收入2500万元,由于客观原因,该房屋无法取得评估价格。企业5年前购房发票上注明的办公楼价款是1500万元,契税的完税凭证上注明当年缴纳契税60万元,发票和契税完税凭证已经过税务机关确认。该办公楼已计提折旧400万元。
(2)转让一块未开发的土地使用权,签订合同,合同上注明取得收入500万元。去年取得该土地使用权时支付金额400万元,缴纳契税和相关费用共4万元。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某地税分局在对某生产企业2011年所得税汇算进行纳税辅导时,发现该企业注册资本500万元,发现全年财务费用借方发生额120万元,均为利息支出,有关情况如下
(1)年初两次向银行借款30万元,借款合同2份,其中一份是购买机器设备借款20万元,另一份是生产周转临时借款10万元,银行以8%的浮动利率计算利息;
(2)本年度向甲公司借入50万元,期限半年,以12%利率支付,由于超过一周归还,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罚息0.5万元。
(3)本年度向职工集资借款100万元,期限三个月,以12%利率支付付息。
假设不考虑其他因素,请计算该企业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
某生产型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9月发生以下业务:
1.销售一批货物给某商场,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100万元,同时取得货物包装物押金10万元(单独记账)、优质服务费7.02万元;
2.本月企业初次购进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注明价款为2万元,税金为0.34万元,且当月支付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技术维护费0.5万元,取得了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
3.折扣销售甲产品给A商场,在同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额80万元、折扣额8万元;另外,销售给A商场乙产品240件,乙产品不含税售价每件3840元;
4.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丙产品100件,每件不含税单价为6600元,另支付给顾客每件旧产品收购款600元;
5.售给本企业职工外观损伤的乙产品20件,每件不含税售价2000元;
6.将价值33万元(不含税)的丙产品投资于B企业,另无偿赠送给B企业价值7万元(不含税)的丙产品;
7.外购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00万元、增值税34万元,支付运输企业(一般纳税人)不含税运输费20万元,取得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基建工程领用外购材料20%;
8.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一批材料,取得普通发票,注明价款6万元;从另一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一批手套作劳保用品,取得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2000元;
9.本月外购一批小家电发给员工每人一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7万元;又向某孤儿院赠送童装一批,购进成本1万元,未取得专用发票,零售价3.51万元;
10.进口一套生产设备,关税完税价格15万元,进口关税税率为20%。以上相关发票均已通过税务机关认证。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某生产型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9月发生以下业务:
1.销售一批货物给某商场,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100万元,同时取得货物包装物押金10万元(单独记账)、优质服务费7.02万元;
2.本月企业初次购进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注明价款为2万元,税金为0.34万元,且当月支付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技术维护费0.5万元,取得了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
3.折扣销售甲产品给A商场,在同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额80万元、折扣额8万元;另外,销售给A商场乙产品240件,乙产品不含税售价每件3840元;
4.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丙产品100件,每件不含税单价为6600元,另支付给顾客每件旧产品收购款600元;
5.售给本企业职工外观损伤的乙产品20件,每件不含税售价2000元;
6.将价值33万元(不含税)的丙产品投资于B企业,另无偿赠送给B企业价值7万元(不含税)的丙产品;
7.外购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00万元、增值税34万元,支付运输企业(一般纳税人)不含税运输费20万元,取得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基建工程领用外购材料20%;
8.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一批材料,取得普通发票,注明价款6万元;从另一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一批手套作劳保用品,取得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2000元;
9.本月外购一批小家电发给员工每人一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7万元;又向某孤儿院赠送童装一批,购进成本1万元,未取得专用发票,零售价3.51万元;
10.进口一套生产设备,关税完税价格15万元,进口关税税率为20%。以上相关发票均已通过税务机关认证。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关于本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转让股权所得税处理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转让股权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7〕207号)中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将其持有的中国境内、境外企业的股权,转让给与其有直接拥有或者间接拥有或被同一人拥有100%股权关系的公司,包括转让给具有上述股权关系的境内投资公司的,可按股权成本价转让,由于不产生股权转让收益或损失,不计征企业所得税”的规定,现在是否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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