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地税局税收管理员在对县服装厂2011年度有关材料账簿进行检查时,发现下列问题:
(1)11月份购进布料15000米材料,已验收入库,发票未到,估价75000元。
企业账务处理为:
借:原材料75000
贷:应付账款75000
(2)12月收到所购布料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94770元,同时收到运输企业开具的代垫运费发票一张,金额3000元,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该企业会计处理为:
借:原材料——布料81000
销售费用3000
应交税金—进项税额13770
贷:银行存款97770
(本批材料未投入生产)
(3)12月末仓库盘点时,会计将估价入账原材料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借:管理费用75000
贷:原材料75000
请计算企业应补企业所得税。
2010年7月初,清河县地税局委托该市D公司代征税收。双方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县地税局发给委托代征证书,D公司即按照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开始依法征收税款。月底,D公司未按照协议约定向县地税局解缴已代征的税款,经县地税局催缴和责令限期缴纳后,逾期仍拒不缴纳。8月中旬,经县地税局局长批准,县地税局依照《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D公司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扣押该公司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并拍卖,用拍卖所得抵缴税款,余额依法退还给公司。
8月底,D公司就此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结果是,县地税局败诉。
要求回答:
(1)您认为县地税局本案败诉的原因是什么?
(2)对D公司拒不解缴代征税款的行为,您认为应当如何依法追缴税款?
某县地税局在2010年4月5日专项检查中,发现L建安企业2008年10月因计算错误少申报营业税20000元,该县地税局于4月15日下达《税务行政处罚告书》及告知其应有的权利,于4月20日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责令其于4月25日前缴纳税款、滞纳金,并处1倍罚款。至4月27日,L企业因不服处罚决定,尚未缴纳,县地税局经过局长审批,书面通知其开户行扣缴了相当于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存款,L企业对县地税局作出的处罚决定及采取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不服,于4月30日,向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问:
(1)县地税局对L企业的处罚是否正确?为什么?
(2)对L企业执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否正确?为什么?
(3)该县人民法院如何裁决?
某县地税局在2011年3月份纳税检查中,发现甲企业有偷税行为,于3月20日向其送达了《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对其罚款30000元和其享有的权利。在规定期限内甲企业未提出听证要求,县地税局于3月30日向其送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4月10日前缴纳所偷税款并加收滞纳金,同时处以所偷税款1倍计30000元的罚款。4月10日为保证税款能及时足额入库,经县地税局局长批准,采取了税收保全措施,书面通知甲企业开户行冻结相当于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存款。该企业对税收保全措施不服,于4月15日向县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要求地税局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县人民法院认为该企业应先复议再起诉,所以于4月18日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请问:
(1)县地税局实施税收保全措施是否正确?为什么?
(2)县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是否正确?为什么?
我来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