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程项目建设场地地形平坦,地表为人工填土,以下为第四纪冲击层自上而下依次为杂填土、素填土和粉质黏土。现根据工程结构形式、场地周围环境等确定了基坑开挖方案和地下水控制措施。基坑土方体积为40000m3,设计室外地坪以下埋设砌筑物(地下室、基础、垫层等)体积为24600m3,采用轻型井点降水方法降低低下水位,直至基础施工完毕。基坑开挖的土方除留下基础及垫层施工完成后所需的回填土方外,余土全部在开挖后的5d内运走,已知运输使用的自卸汽车容量为3m3。土的最初可松性系数KS=1.25,最终可松性系数KS′=1.05。
土的()土方的平衡调配、基坑开挖时的预留土量及运输工具数量的计算均有直接影响。
背景坑边6m处有一栋6层既有住宅楼。基坑土质状况从地面向下依次为:
(1)杂填土0~2m;
(2)粉质土2~5m;
(3)砂质土5~10m;
(4)黏土10~12m。
上层滞水水位在地表以下5m(渗透系数为o、5m/d),地表下18m以内无承压水。基坑支护设计采用灌注桩加锚杆。施工前,建设单位为节约投资,指示更改设计,除南侧外其余三面均采用土钉墙支护,1:0、1放坡开挖。基坑在开挖过程中,北侧支护出现变形,但一直没有引起注意,最终导致北侧支护部分坍塌。事故调查中发现:
(1)基坑工程为专业分包,施工总承包单位督促专业分包单位针对深基坑组织编制了专项施工方案,并指示基坑分包单位组织了专家论证,定稿后由总承包单位项目总工、总监理工程师签批后组织实施;
(2)施工总承包单位及基坑分包单位均未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文件;
(3)开挖过程中,由于现场场地狭小,同时在基坑顶堆放材料及设置加工场;
(4)施工过程中,无有效降水措施,仅采用坑底明排,且时断时续;
(5)施工过程中总承包单位对深基坑作业相关人员仅有安全检查记录,无交底记录及培训教育纪录等其他记录资料。总承包单位认为均应由专业分包单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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