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销售产品为其主营业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消费税税率为10%。存货发出采用先进先出法,期末计价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并按照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2012年末,除A原材料发生减值外,其他存货均未发生减值。该公司2012年12月31日部分账户余额资料如下:“原材科-A材料”账面余额为120万元,“存货跌价准备-A材料”账面余额为12万元。
该公司2012年1月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从甲公司购人生产用的A原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材料价款6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02万元,货款已经支付。在购人材料过程中支付运费9万元(可按7%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A原材料已到达并验收入库。
(2)用A原材料对乙公司投资。该批材料的账面余额为50万元,经协议,以作价60万元的A原材料换取乙公司8%的股权。Y公司取得乙股权后,对乙公司无重大影响,该股权的公允价值无法可靠取得。有关资产转让及产权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假设该批原材料的计税价格也为60万元。
(3)销售应税消费品B产品一批,不含增值税的销售价格为2000万元,实际成本为1000万元,提货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已交购货方,货款尚未收到。该销售已符合收入确认条件。
(4)本期建造一栋办公楼领用生产用A原材料60万元,其购入时支付的增值税为10.2万元。该工程同时又领用本公司生产的应税消费品B产品,该产品实际成本75万元,计税价格92万元。
(5)本期从国外进口一批需要交纳消费税的商品准备在国内直接销售,商品价值100万,进口环节需要交纳消费税20万(假定不考虑增值税),采购的商品已经验收入库,货款尚未支付,税款已用银行存款支付。
(6)收回委托加工的C原材料一批并验收入库,C原材料是消费税的应税物品。该委托加工材料上月发出,发出原材料的成本为15.2万元。本期收回时以银行存款支付受托加工企业加工费2.8万元(不含增值税),同时支付增值税和其代收代交的消费税,但受托加工企业无法提供C原材料的同类消费品价格。收回委托加工的C原材料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B产品。
A. 借:原材料608.37;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02.63;贷:银行存款711
B. 借:长期股权投资70.2;贷:其他业务收入60;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2;借:其他业务成本50;贷:原材料50
C. 借:应收账款2340;贷:主营业务收入2000;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借:主营业务成本1000;贷:库存商品1000;借:销售费用200;贷:应交税费一应交消费税200
D. 借:在建工程164.04;存货跌价准备6;贷:原材料60;库存商品75;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0.2;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5.64;一应交消费税9.2
某工业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的产品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2012年5月发生下列业务:
(1)购进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40万元,增值税为6.8万元;
(2)购进低值易耗品一批,取得增值税防伪税控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5万元,增值税8500元,款项已经支付,低值易耗品尚未验收人库;
(3)销售产品一批,开出专用发票,注明价款90万元,税款15.3万元;
(4)销售产品一批,开出普通发票,价税合计25.74万元;
(5)该企业附设一独立核算的招待所,取得客户住宿费收入10万元,取得代为旅客购飞机票手续费收入2000元:
(6)招待所设有餐厅、歌舞厅,餐厅取得餐饮收人12万元;歌舞厅取得门票收人3万元,歌舞厅销售酒水收人5万元(歌舞厅营业税税率为20%)。
本月取得的相关票据均在本月认证并抵扣。
某工业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的产品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2011年5月发生下列业务:
(1)购进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40万元,增值税为6.8万元;
(2)购进低值易耗品一批,取得增值税防伪税控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5万元,增值税8500元,款项已经支付,低值易耗品尚未验收入库;
(3)销售产品一批,开出专用发票,注明价款90万元,税款15.3万元:
(4)销售产品一批,开出普通发票,价税合计25.74万元:
(5)该企业附设一非独立核算的招待所,取得客户住宿费收入10万元,取得代为旅客购飞机票手续费收入2000元;
(6)招待所设有餐厅、歌舞厅,餐厅取得餐饮收入12万元;歌舞厅取得门票收入3万元。歌舞厅销售酒水收入5万元(歌舞厅营业税税率为20%)。
本月取得的相关票据均在本月认证并抵扣。
本期增值税销项税额为()元。
某工业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的产品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2012年5月发生下列业务:
(1)购进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40万元,增值税为6.8万元;
(2)购进低值易耗品一批,取得增值税防伪税控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5万元,增值税8500元,款项已经支付,低值易耗品尚未验收人库;
(3)销售产品一批,开出专用发票,注明价款90万元,税款15.3万元;
(4)销售产品一批,开出普通发票,价税合计25.74万元;
(5)该企业附设一独立核算的招待所,取得客户住宿费收入10万元,取得代为旅客购飞机票手续费收入2000元:
(6)招待所设有餐厅、歌舞厅,餐厅取得餐饮收人12万元;歌舞厅取得门票收人3万元,歌舞厅销售酒水收人5万元(歌舞厅营业税税率为20%)。
本月取得的相关票据均在本月认证并抵扣。
某生产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A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2013年4月有关会计资料如下:
(1)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A产品1000件,每件不含税价格为1000元,按合同规定本月应收总价款的50%。但是由于对方企业资金紧张,企业未收到货款。
(2)销售A产品100件给小规模纳税人,同时收取包装费10000元,单独记账核算的包装物押金20000元,合同规定包装物退回期限三个月。
(3)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A产品10件,旧货折价1000元。
(4)企业购进原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00000元,税款17000元。
(5)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原材料,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价款20000元。
(6)为购进上述原材料发生运杂费2500元,取得的运杂费发票上注明运费金额2000元,装卸费300元、保险费200元。款项已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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