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下列材料:
材料一:“国王是法律的创造者,而非法律创造国王……假如人民认为国王滥用权力,他们只能祈求上帝开导国王,把他们引导到正确的道路上去……正像争论上帝能做什么是无神论和渎神一样,作为一个臣民去争论国王能做什么,或者国王不能做这做那,也是僭越和高度的侮辱。”
——摘自詹姆士一世《神权》
材料二:
(1)凡未经议会同意,以国王权威停止法律或停止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为非法行为。
(3)设立审理宗教事务之钦差法庭之指令,以及一切其他同类指令与法庭,皆为非法。
(4)凡未经议会准许,借口国王特权,为国王而征收……金钱,超出议会准许之时限或方式者,皆为非法。
(6)除经议会同意之外,平时在本王国内征募或维持常备军,皆属违法。
(8)议会议员之选举应是自由的。
(9)议会之演说自由、辩论或议事之自由,不应在议会之外任何法院或任何地方,受到弹劾或询问。
(13)为申雪一切诉冤,并为修正、加强与维护法律起见,议会应经常集会。
回答:
阅读下列材料
材料一:“凡未经国会准许,借口国王特权,为国王而征收,或供国王使用而征收金钱,超出国会准许之时限或方式者,皆为非法。”
材料二:“议会的选举应是自由的”;“议会内的演说自由,辩论或议事的自由,不应在议会以外之任何法院或任何地方,受到弹劾和询问。
材料三:代议制又称议会制,是指由选举产生的代表民意的机关来行使国家主权的制度,这种代表民意的机关就是议会。代议制最早在英国产生,以后就被欧洲和世界上许多国家效法。
材料四:第5条帝国立法权由联邦议会和帝国议会行使之
第12条联邦议会与帝国议会的召集、开会、延会、闭会之权属于皇帝。
第15条联邦议会的主席职位及其事务的领导权属于由皇帝任命的帝国首相
第16条建议并公布帝国法律及监督其执行之权属于皇帝。
第17条皇帝委派官吏,命令他们宣誓效忠帝国,并在必要的情况下,命令他们退职。
——德意志帝国宪法(节录)
——《历史必修Ⅰ》
阅读下列材料
材料一:“凡未经国会准许,借口国王特权,为国王而征收,或供国王使用而征收金钱,超出国会准许之时限或方式者,皆为非法。”
材料二:“议会的选举应是自由的”;“议会内的演说自由,辩论或议事的自由,不应在议会以外之任何法院或任何地方,受到弹劾和询问。
材料三:代议制又称议会制,是指由选举产生的代表民意的机关来行使国家主权的制度,这种代表民意的机关就是议会。代议制最早在英国产生,以后就被欧洲和世界上许多国家效法。
材料四:第5条帝国立法权由联邦议会和帝国议会行使之
第12条联邦议会与帝国议会的召集、开会、延会、闭会之权属于皇帝。
第15条联邦议会的主席职位及其事务的领导权属于由皇帝任命的帝国首相
第16条建议并公布帝国法律及监督其执行之权属于皇帝。
第17条皇帝委派官吏,命令他们宣誓效忠帝国,并在必要的情况下,命令他们退职。
——德意志帝国宪法(节录)
——《历史必修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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