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甲主编、甲和乙合作编写的一本书交出版社出版。出版合同约定:出版社以版税方式支付甲的主编稿酬,版税率为3%,按实际销售数结算;出版社另以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的方式支付甲和乙的撰稿稿酬,基本稿酬的标准为100元/千字,印数稿酬标准和具体计算方式均按国家版权局的有关规定执行;为方便计算,所有稿酬均在年底结付。
2011年3月,该书出版。定价40元,首印8000册。全书应付稿酬的字数为153800字,甲和乙各撰稿50%。
出版社将该书按六折批发给省新华书店批销中心5500册。到2011年12月,批销中心实现销售5000册,剩余部分未退货,转入下一年继续销售。
2012年1月,甲提出自费订购2000册,并要求按定价的七折购买,出版社同意,并很快把书交给甲。考虑到该书尚有市场潜力,出版社决定重印5500册。该书印出后,又按六折批发给批销中心4500册。截至2012年年底,批销中心退货500册,其余实现销售。
2009年3月,张东与甲出版社签订出版合同。合同约定:张东将其作品《神秘世界》的专有出版权授予甲出版社,权利期限为5年;甲出版社有权以纸质图书和电子书的形式出版该作品;甲出版社在收到书稿之日起的6个月内出版该作品;稿酬以版税方式按实际销售数结算,版税率为8%;每年年底结算一次稿酬,首次和第二次支付版税时的销售数量按国家版权局的规定计算。
2009年11月,《神秘世界》一书出版,该书定价20元,印5100册。至2009年年底,该书共售出800册。2010年7月,《神秘世界》重印3200册,至该年年底,甲出版社统计的当年销售数量为6200册。
为了扩大宣传该书,2011年1月,甲出版社与乙网上书店联系,提出免费向该网上书店提供《神秘世界》一书的十分之一内容,由乙网上书店再从中摘取一部分上传到网络上,供读者在网上免费浏览。乙网上书店为了吸引用户,提高点击率,就按此办理了。但是,甲出版社和乙网上书店一直未就此事与张东联系过。
2011年2月,张东诉诸法院,认为甲出版社与乙网上书店侵犯了他的著作权,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甲出版社和乙网上书店辩称,将《神秘世界》部分内容上传到网络上,目的在于宣传张东的作品,并且也给张东署了名,这种非营利行为属于对作品的合理使用,没有构成侵权。
法院审理后,认定甲出版社和乙网上书店共同侵犯了张东的著作权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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