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摩托车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有固定资产价值18000万元(其中生产经营使用的房产价值为12000万元),生产经营占地面积80000平方米。2014年发生以下业务:
(1)全年生产两轮摩托车200000辆,每辆生产成本0.28万元、市场不含税销售价0.46万元。全年销售两轮摩托车190000辆,销售合同记载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87400万元。由于部分摩托车由该生产企业直接送货,运输合同记载取得送货的运输费收入468万元并开具普通发票。
(2)全年生产三轮摩托车30000辆,每辆生产成本0.22万元、市场不含税销售价0.36万元。全年销售三轮摩托车28000辆,销售合同记载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10080万元。
(3)全年外购原材料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合同记载支付材料价款共计3500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5950万元。运输合同记载支付铁路运输公司的运输费用1100万元,取得铁路运输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全年发生管理费用11000万元(其中含业务招待费用900万元,新技术研究开发费用800万元,支付其他企业管理费300万元;不含印花税和房产税)、销售费用7600万元、财务费用2100万元。
(5)全年发生营业外支出3600万元,其中含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向贫困山区捐赠500万元、因管理不善库存原材料损失618.6万元(其中含铁路运费费用18.6万元),不包括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部分的进项税额转出。
(6)6月10日,取得直接投资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股息收入130万元,已知境内被投资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7)8月20日,取得摩托车代销商赞助的一批原材料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材料金额30万元、增值税5.1万元。
(8)10月6日,该摩托车生产企业合并一家小型股份公司,股份公司全部资产公允价值为5700万元、全部负债为3200万元、未超过弥补年限的亏损额为620万元。合并时摩托车生产企业给股份公司的股权支付额为2300万元、银行存款200万元。该合并业务符合企业重组特殊税务处理的条件且选择此方法执行(假定当年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年利率为6%)。
(9)12月20日,取得到期的国债
A. 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前可以扣除的营业外支出为3600万元
B. 计算会计利润时,可以扣除的营业外支出为3704.5万元
C. 合并业务,合并企业弥补被合并企业亏损限额为150万元
D. 合并业务,合并企业可以全部扣除被合并企业的亏损
某市摩托车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有固定资产价值18000万元(其中生产经营使用的房产价值为12000万元),生产经营占地面积80000平方米。2014年发生以下业务:
(1)全年生产两轮摩托车200000辆,每辆生产成本0.28万元、市场不含税销售价0.46万元。全年销售两轮摩托车190000辆,销售合同记载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87400万元。由于部分摩托车由该生产企业直接送货,运输合同记载取得送货的运输费收入468万元并开具普通发票。
(2)全年生产三轮摩托车30000辆,每辆生产成本0.22万元、市场不含税销售价0.36万元。全年销售三轮摩托车28000辆,销售合同记载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10080万元。
(3)全年外购原材料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合同记载支付材料价款共计3500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5950万元。运输合同记载支付铁路运输公司的运输费用1100万元,取得铁路运输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全年发生管理费用11000万元(其中含业务招待费用900万元,新技术研究开发费用800万元,支付其他企业管理费300万元;不含印花税和房产税)、销售费用7600万元、财务费用2100万元。
(5)全年发生营业外支出3600万元,其中含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向贫困山区捐赠500万元、因管理不善库存原材料损失618.6万元(其中含铁路运费费用18.6万元),不包括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部分的进项税额转出。
(6)6月10日,取得直接投资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股息收入130万元,已知境内被投资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7)8月20日,取得摩托车代销商赞助的一批原材料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材料金额30万元、增值税5.1万元。
(8)10月6日,该摩托车生产企业合并一家小型股份公司,股份公司全部资产公允价值为5700万元、全部负债为3200万元、未超过弥补年限的亏损额为620万元。合并时摩托车生产企业给股份公司的股权支付额为2300万元、银行存款200万元。该合并业务符合企业重组特殊税务处理的条件且选择此方法执行(假定当年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年利率为6%)。
(9)12月20日,取得到期的国债
A. 72.53
B. 187.73
C. 152.17
D. 160.52
甲、乙两企业均为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丙企业为商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3年4月发生下列业务:
(1)乙企业销售给甲企业原材料一批,非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额为46700元(不含税),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结算,货物已经发出,托收手续已经办妥,乙企业尚未收到货款,原材料在途。
(2)4月5日丙企业采用分期付款方式从甲企业购入家用电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规定:购销金额120万元(不含税),货款分三次等额支付,每月15日为付款期。但本月丙企业实际支付货款20万元,尚未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
(3)本月初丙企业从甲企业购进小家电600件,不含税单价50元,货物已验收入库,货款已付清,收到非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丙企业本月取得零售收入760500元,在销售家用电器时,采用买一赠一方式促销,赠送月初从甲企业购进的小家电300件,税务机关核定不含税金额合计为16500元,同时,在“三八”妇女节时,把100件小家电分给女职工作为节日礼物。
(5)丙企业为甲企业代购原材料一批,代购资金由甲企业提供,原材料销售方为甲企业开具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56万元,甲企业已收到丙企业转交的专用发票,并经税务机关认证。原材料已验收入库。甲企业支付给丙企业代购的手续费3.4万元。
(6)甲企业当月报关进口一台生产设备,关税完税价格为l00万元,关税税率为15%。
(7)丙企业出租一楼的门市房,本月取得租金收入5.3万元。
(8)乙企业本月购进并已验收入库原材料一批,取得的非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12000元,并用其中的30%对某企业进行投资,双方核定不含税的投资价格3960元。
(9)丙企业本月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日用小百货,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36000元,从其他一般纳税人企业购进商品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87340元,购进商品支付的运费为14500元(有货运发票)。
(10)甲企业下设独立核算的宾馆和歌舞厅,当月取得客房收入20万元,餐饮收入30万元,歌舞厅门票收入3万元,出售饮料、烟、酒收入10万元,收取点歌费3万元,台位费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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