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伟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伟公司)主营化妆品生产,红保超市(具有金银首饰经营资质)为商业企业,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9月发生以下业务:
(1)宏伟公司外购一批化妆品,不含税进价345万元,取得专用发票,该批化妆品由某运输公司负责运输,支付运费12万元,尚未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发票;该批货物全部领用,用于连续生产高档化妆品一批;(2)宏伟公司将本月生产的高档化妆品的80%批发给红保超市,售价720万元(不含税价)开具专用发票。由某专业运输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负责运送,红保超市支付不含税运输费15万元,并取得了运输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宏伟公司将上述剩余化妆品与护肤品组成套装出售给红保超市,每套单价1000元,开具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0万元;
(4)宏伟公司本月购进原料、修理配件取得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税金分别为200万元、34万元,本月货到入库,上月留抵税款23万元;
(5)红保超市本月销售化妆品取得零售收入620万元,出售套装化妆品取得零售收入140万元。开展促销活动赠送小礼品的零售价4万元。从果园购进鲜水果,收购凭证上注明已支付的价款28万元,水果已入库中;
(6)宏伟公司取得本期电费专用发票,注明税金18万元,尚未认证;
(7)红保超市将库存的精制茶叶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账面成本2万元,经查,该批茶叶已经抵扣进项税。又将库存的饮料、食品等赠送宏伟公司,该批商品对外销售的含税销售价格共计23.52万元,宏伟公司将这批商品作为福利发给职工;
(8)红保超市零售金银首饰收取128万元,零售玉石饰品收取86万元;
(9)红保超市本期购进金银首饰的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为38.45万元,上期留抵增值税为34.89万元。(除特殊说明外,假定上述其他专用发票均在当月通过认证)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宏伟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伟公司)主营化妆品生产,红保超市(具有金银首饰经营资质)为商业企业,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9月发生以下业务:
(1)宏伟公司外购一批化妆品,不含税进价345万元,取得专用发票,该批化妆品由某运输公司负责运输,支付运费12万元,尚未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发票;该批货物全部领用,用于连续生产高档化妆品一批;(2)宏伟公司将本月生产的高档化妆品的80%批发给红保超市,售价720万元(不含税价)开具专用发票。由某专业运输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负责运送,红保超市支付不含税运输费15万元,并取得了运输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宏伟公司将上述剩余化妆品与护肤品组成套装出售给红保超市,每套单价1000元,开具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0万元;
(4)宏伟公司本月购进原料、修理配件取得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税金分别为200万元、34万元,本月货到入库,上月留抵税款23万元;
(5)红保超市本月销售化妆品取得零售收入620万元,出售套装化妆品取得零售收入140万元。开展促销活动赠送小礼品的零售价4万元。从果园购进鲜水果,收购凭证上注明已支付的价款28万元,水果已入库中;
(6)宏伟公司取得本期电费专用发票,注明税金18万元,尚未认证;
(7)红保超市将库存的精制茶叶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账面成本2万元,经查,该批茶叶已经抵扣进项税。又将库存的饮料、食品等赠送宏伟公司,该批商品对外销售的含税销售价格共计23.52万元,宏伟公司将这批商品作为福利发给职工;
(8)红保超市零售金银首饰收取128万元,零售玉石饰品收取86万元;
(9)红保超市本期购进金银首饰的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为38.45万元,上期留抵增值税为34.89万元。(除特殊说明外,假定上述其他专用发票均在当月通过认证)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甲塑料制品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化工机械制造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于2006年5月18日签订了一份买卖注塑设备合同,甲公司为买方,乙公司为卖方。双方在合同中约定:(1)由乙公司于10月30日前分两批向甲公司提供注塑设备10套,每套价格为15万元,价款总计为150万元;(2)甲公司应向乙公司给付定金25万元;(3)如一方迟延履行,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20万元;(4)因甲公司必须在2005年年底前全面开工投产,为保证该合同的按时履行,由丙生物医药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作为乙公司的保证人与甲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在乙公司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丙公司承担一般保证责任。该买卖合同依法生效后,甲公司因故未实际向乙公司给付定金。7月1日,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了3套注塑设备,甲公司按合同规定支付了45万元货款。9月,该种注塑设备的市场价格因受供求关系的影响而大幅上涨,乙公司便向甲公司提出变更合同的主张,要求将剩余的7套注塑设备价格提高到每套20万元,甲公司不同意乙公司提出的涨价要求,随后乙公司于10月4日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11月1日,甲公司仍未收到剩余的7套注塑设备,从而严重影响了其正常的生产,并因此遭受了50万元的经济损失。于是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增加违约金数额并继续履行合同;同时要求丙公司对乙公司不履行合同的行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给付25万元定金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2)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3)甲公司要求增加违约金数额能否依法成立并说明理由。
(4)甲公司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合同能否依法成立并说明理由。
(5)丙公司是否应对乙公司不履行合同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并说明理由。
1998年5月,济南某化工厂(以下简称济南厂)与南京某化学制品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公司)在无锡签订了一份化工原料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在1998年7月至12月之间由济南厂用罐装车分三批向南京公司发运化工原料共30吨,货到付款。同年7月,济南厂向南京公司发运原料首批10吨,并在货到后第三天收到该批货款30万元。8月初,市场上该化工原料价格上扬,济南厂便不再发货。南京公司因缺乏生产资料,几近停产。几经催促未果,无奈南京公司只得向上诲某化工厂以高于市场价5%的价格购买此种化工原料20吨。同年9月底,由于生产厂家太多,此种化工原料价格下跌,济南厂马上二次性发货20吨,并在装车待运前通知南京公司接货。南京公司立即通知济南厂,要求不要发货并解除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济南厂不同意,理由是合同中并无履约的具体期限,于是强行发货。货到南京后,因无处贮存,南京公司只得将此批化工原料转让给武汉某化学晶公司,谁知承运此批货物的南京某运输公司的货轮在安庆江面撞上重庆轮船公司正常行驶的客轮,货轮上部分化工原料泄露至江面,污染了沿江贝类养殖场。同年10月初,济南厂向南京公司催要货款,双方产生争议。
根据上述情况,回答下列各题:
我来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