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该条属于()。
天津某食品公司与加拿大一商人接洽,准备与之建立一个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双方签订了合营企业合同。合同规定:(1)合营企业的名称,注册国家;(2)合营企业投资总额为12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450万美元,其十外方以技术和设备方式出资,作价200万美元;(3)合同规定双方若在解释或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时发生争议,可先协商,协商不成则可仲裁。并签订了仲裁协议。仲裁协议中有如下内容:仲裁地点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接受《中国国际经济贸易委员会仲裁规则》,其争议解决所适用的实体法是中国法律或在加拿大商事仲裁会进行仲裁,适用加拿大法律。合同签订后,到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合同有不妥之处,要求修改。双方修改合同后,公司注册成立。后公司与某市食品厂签订合同,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决定采取仲裁方式解决。后双方决定诉诸法院,法院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加以审理判决,合资企业认为法院适用法律不对,应依涉外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来处理,据此而提起上诉,被法院驳回。
问题:
(1)双方签订的合营企业合同有何不妥之处
(2)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
中国某机电设备公司准备与英国某公司建立一个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双方签订了合营企业合同。合同约定:(1)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为10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400万美元,分期出资方式,其中外方以技术方式出资,评估价为90万美元,首期出资40万美元,中方以货币、厂房、土地所有权出资,作价310万美元,首期出资45万美元;(2)双方若在解释或者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时发生争议,可先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提交仲裁。并签订了仲裁协议,其内容为:仲裁机构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或者英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接受相关仲裁规则的约束,其争议解决所适用的实体法是中国法律。合同签订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审批时,审批机构认为合同有不妥之处,要求修改。双方修改合同后,公司注册成立。后来双方在履行合营企业合同时发生争议,外方决定将该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中方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方式加以解决。
问题:
(1)若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要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目前双方关于出资及认缴的约定是否符合中国法律规定?为什么?
(2)双方关于仲裁的约定是否合法?为什么?
(3)中方能否将双方的争议提交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我国三阳企业(国有企业)和瑞士商人汤姆先生订立合同,决定在中国哈尔滨市成立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预期投资总额为3000万美元。合同约定: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美元,其中汤姆先生出资700万美元,其1~5[212业产权作价出资350万美元,另以350万美元等值的瑞币出资,中国二阳企业以场地使用权、机器设备等折合出资300万美元;出资采取分期缴付的形式,第一期出资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双方各缴付认缴出资额的15%;合同规定在特定情况下,在合营期内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合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董事会,董事长只能由中方派人担任。
问题:
(1)拟成立的中瑞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是什么它应受哪些法律的调整
(2)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存在哪些问题请一一指明并申述理由。
(3)中方企业以场地使用权、机器设备出资应办理什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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