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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9-30 16:39:43

[简答题]案情:2006年4月21日,吕某同往常一样下班,因为未赶上交通列车,遂改乘了下一班交通列车到南京火车站,到站下车后,为抄近路穿越铁道,被行驶中的一列车撞伤致死。事故发生后,吕某母亲高某向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认定吕某工伤。该局以吕某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合理时间合理路线上发生的交通事故,且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火车并不属于机动车"为由,认定吕某非因工伤致死。2007年4月高某向江苏省劳动保障厅(现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以同样理由维持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非工伤认定。2007年至2009年,高某先后向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起诉,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2012年,高某向江苏省高院申请再审,省高院于2012年1月14日作出裁定提审该案。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作出维持的复议决定后,如何确定一审法院的地域管辖?
如一审法院认为非工伤认定不成立,而应当认定为工伤,则应如何处理复议决定?
对于本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审理对象是什么?
如南京市在审理上诉案件时,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可否发回重审?
高某申请再审,有无期限限制?
江苏省高院再审此案,审理期限如何确定?
江苏省高院再审此案时,如发现南京市中级法院二审时,书记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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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案情:
2001年4月,王强与李芳结婚,双方户籍均在甲市A区。2003年4月,双方在甲市B区共同经营一家个体商店,商店营业执照上标明业主为王强。2003年6月,双方因感情不和而离婚,商店由李芳经营。 2003年7月,该商店与乙市B区来运食品厂签订一份食品供应合同,合同约定食品厂负责送货上门,商店收货后两个月内付款。2003年7月底,来运食品厂将合同中约定的食品运至甲市C区,商店接受了货物。后来商店以食品厂的该批货物价格高于当时的市场价格,食品厂应当减少价款为由拒绝付款,双方发生纠纷。纠纷协商过程中,食品厂法定代表人林芸见商店清仓甩卖商品,就于2003年11月向甲市B区人民法院申请扣押商店内的部分财产,并随即向甲市C区人民法院起诉,且聘请律师蔡刚全权代理此案。诉讼过程中,林芸希望双方达成调解,就指示蔡刚主动承认其货物价格确实稍高于市场价格,但双方仍就价款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后来法院作出判决,判决商店偿还所欠的5 000元货款,蔡某当庭表示不上诉,商店也不上诉。判决生效后,商店无力偿还欠款,但食品厂发现商店对渐鸿商店享有5 000元的到期债权,于是申请法院执行该到期债权。
问题:
本案的被告是谁
[简答题]案情:2006年4月5日,郭某与白某共谋潜入本城富豪梁某家行窃。2006年4月10日深夜,郭某在梁某家阳台下放风,白某爬上梁某家阳台,用万能钥匙开门进入屋内。白某将屋内能找到的现金和贵重物品装入事先准备好的袋中后,正准备离开时,发现卧室的门虚掩着。白某悄悄进入卧室,发现一长发女子正在酣睡。白某色心大起,扑到女子身上欲行强奸,女子被惊醒拼命反抗。挣扎中女子的衣服被撕破,白某这才发现原来此人是一名男子,大吃一惊的白某抓起身边的口袋就跑,该男子看见白某手中的口袋明白过来,对白某紧迫不舍。白某掏出随身携带的自制土枪转身向男子射击,正中男子腹部。男子受伤倒地,白某趁机逃出,招呼郭某一起逃走。
男子报案后,公安机关很快将郭某和白某抓获。在对郭某和白某询问的过程中,郭某和白某百般抵赖,不肯承认犯罪事实。负责此案的侦查人员吴某为使案件顺利破获,用警棍击打白某的手臂,并且在打得红肿的手臂上浇上开水。后来白某供述了作案工具和赃物的存放地点。根据白某的供述,吴某找到匕首一把、万能钥匙一串和赃款若干。后来白某因手臂肌肉坏死而导致双手被截肢。
问题:请根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上述案例中郭某、白某和吴某的各种行为及相关事实分别进行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
[判断题]当班剩余的爆炸材料可以交给下一班使用,但必须与下一班班组长交接清楚。
A.正确
B.错误
[单项选择]甲(1987年4月20日出生),因于2004年2月21日抢劫便利店,被人民检察院于2004年5月提起公诉。下列有关本案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 如果审判长认为确有必要,可以决定对本案公开审理
B. 人民法院如果公开审理本案,则整个法庭审理过程包括合议庭评议和宣判都应当公开
C. 人民法院如果不公开审理本案,被告人甲的家属不得旁听法庭审理
D. 人民法院如果不公开审理本案,书记员应当在审判人员就座以后宣布不公开审理并说明理由
[简答题]案情:被告人:胡某,男,15岁,某县中学学生。2001年9月21日下午,胡某和其同班同学刘某五人在本县一铁道路口玩耍。约3时许,一列旅客列车从远处开来。胡随即准备一些石块、砖块,并告诉同学他要向列车投掷。刘某等四人正在铁道旁一空地上打扑克牌,没有人理会胡。待列车驶过时,胡即向列车投掷石块和砖块,并专挑车窗玻璃未关的窗口打,终于击中旅客王某(男,时年59岁),致其颅骨粉碎骨折,经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 被害人王某的妻子主动提出,家中有4个子女还有80多岁的老人,生活负担较重,鉴于被告人胡某是未成年的孩子,不懂事,要求人民法院多判赔偿,减轻刑罚;被告人胡某的父亲表示同意多赔偿被害人家的损失,要求法院能从宽处理其子,最好能不判刑罚。判断正误并简述理由: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合议庭有的同志提出,此案对青少年尤其在校生有教育意义,社会上经常有向行驶中的列车或汽车投掷石块等物的情况,中、小学生可以从本案中吸取教训,防患于未然,故应将本案在中、小学生范围里公开审理。人民法院即公开审理此案。
[简答题]案情:某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于2009年4月8日领取营业执照。2009年6月10日,该事业单位辖区的主管税务所在对其实施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尚未办理税务登记。据此,税务所在6月11日作出责令该事业单位6月13日前办理税务登记并处以500元罚款的决定。
[问题] 该决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单项选择]1949年4月21日,中国人民解放军发起的重大战役是( )
A. 辽沈战役
B. 淮海战役
C. 平津战役
D. 渡江战役
[简答题]

案情:2012年4月,陈明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从事绿色食品开发,注册资本为200万元。公司成立半年后,为增加产品开发力度,陈明拟新增资本100万元,并为此分别与张巡、李贝洽谈,该二人均有意愿认缴全部新增资本,加入陈明的公司。陈明遂先后与张巡、李贝二人就投资事项分别签订了书面协议。张巡在签约后第二天,即将款项转入陈明的个人账户,但陈明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等手续。2012年11月5日,陈明最终完成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公司变更登记手续,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300万元,陈明任公司董事长,而股东仅为陈明与李贝,张巡的名字则未出现在公司登记的任何文件中。
李贝虽名为股东,但实际上是受刘宝之托,代其持股,李贝向公司缴纳的100万元出资,实际上来源于刘宝。2013年3月,在陈明同意的情况下,李贝将其名下股权转让给善意不知情的潘龙,并在公司登记中办理了相应的股东变更。
2014年6月,因产品开发屡次失败,公司陷入资不抵债且经营无望的困境,遂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受理后,法院所指定的管理人查明:第一,陈明尚有50万元的出资未实际缴付;第二,陈明的妻子葛梅梅本是家庭妇女,但自2014年1月起,却一直以公司财务经理的名义,每月自公司领取奖金4万元。
问题:
1.在法院受理公司破产申请前,张巡是否可向公司以及陈明主张权利,主张何种权利?为什么?
2.在法院受理公司破产申请后,张巡是否可向管理人主张权利,主张何种权利?为什么?
3.李贝能否以自己并非真正股东为由,主张对潘龙的股权转让行为无效?为什么?
4.刘宝可主张哪些法律救济?为什么?
5.陈明能否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50万元出资的缴付?为什么?
6.就葛梅梅所领取的奖金,管理人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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