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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1-14 03:28:51

[单项选择]李琳花了十分钟就把《静夜思》背下来了,然后他又继续读了5分钟,这种促进知识保持的方法属于()。
A. 深度加工
B. 运用记忆术
C. 适当过度学习
D. 机械识记

更多"李琳花了十分钟就把《静夜思》背下来了,然后他又继续读了5分钟,这种促进"的相关试题:

[单项选择]丽丽花了10分钟背会了一首古诗,接着又继续读了5分钟,这种知识保持的方法属于( )。
A. 及时复习
B. 使用记忆术
C. 分散集中复习结合
D. 适当过度学习
股票上的5分钟K线、10分钟K线、20分钟K线等等分别有什么区别

1、股票上的5分钟K线、10分钟K线、20分钟K线等等分别有什么区别2、怎么判断股票是跌势张什么叫基本面

[单项选择]李琳撰写了专著《知识产权实务问题研究》,并与某出版社签订了专有出版合同()
A. 出版社对该书的装帧设计享有邻接权
B. 出版社对该书的版式设计享有邻接权
C. 出版社的邻接权保护期截止于该书出版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D. 出版社依法享有十年的专有出版权
[判断题]目前线网行车间隔均大于5分钟,对于车站发生2-5分钟列车延误时播放的《列车稍有延误广播》不做硬性要求,以15分钟为节点,发生5-15分钟延误时,车站须播放《列车延误广播》,发生15分钟以上的延误时,车站须播放《列车较大延误广播》。
A.正确
B.错误
[简答题]材料题,15分钟,审题5分钟,有纸笔。   材料:网友辱骂交警孬 种被行政拘留5日。   “车刚停在那里,就被贴条了,兖州的交警真孬种。”据@兖州公安微博称,5月4日,曹某某因违法停车被贴罚单。曹某某不仅不思悔改,反倒在网上发泄私愤,对人民警察进行侮辱,造成恶劣影响,被行政拘留5日。   骂人当然不对,哪怕是在网上,但还真不知道曹某这一句牢骚造成了什么恶劣影响,以至于要失去5天自由。   骂交警孬种网民接受警方道歉 佩服警方知错就改   央广网济南5月15日消息(记者桂园)山东省兖州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兖州公安昨晚发布微博,就昨日网友贴吧骂“交警真孬种”被行拘5日一事致歉,并撤销对当时人的行政拘留处罚。   微博称,感谢新闻媒体和广大网友对2014年5月13日“兖州公安”微博“案件警示”的关注。经复查,认为对当事人行政拘留处罚不当,决定: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向当事人赔礼道歉,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欢迎新闻媒体和广大网友继续监督支持。请谈谈你对这件事的看法
[单项选择]某寄宿小学派车接送学生,途中有学生提出要上厕所,司机在路边停车5分钟,5分钟过后,司机没有清点人数就将车开走。小学生王某从厕所出来发现车已经开走,急忙追赶,在追赶过程中摔倒在地,将牙跌落三颗。王某的伤害由谁承担责任?()
A. 司机负责
B. 某寄宿学校负责
C. 司机和某寄宿学校共同负责
D. 司机和王某共同负责
[简答题]案情:段锋(1981年3月出生)于1997年8月与李琳(1980年出生)相识。建立恋爱关系后不到两个月,两人即在段锋的工厂单身宿舍同居。同居后,两人常因琐事争吵。 1997年11月14日晚,李与段又发生争吵。段欲外出躲避,被李拉住不放。二人争吵时,住隔壁的赵某、韩某、王某三人前来劝架。段因李不松手,恼羞成怒,威胁李再不松手,就将其衣服撕光。李仍不松手。段把李身穿的睡衣及内衣裤全部扯掉。赵某见状扔给李一件外衣。李因穿衣而松手后,段即走出宿舍。以后,两人继续同居,并经常因生活琐事争吵。1998年5月27日,两人争吵时,段打伤了李。李去医院诊治,县医院诊断为轻伤。李为治疗而花费了2000余元医药费。 李感到与段不能再继续维持同居关系,于1998年6月13日向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所提诉讼请求共两项,李要求段赔偿全部医药费,解除与段的同居关系。所提请求的主要理由,一是段锋系致伤责任人,医药费理应由其承担;二是两人经常争吵,并曾受当众撕光衣服之侮辱,两人同居无法维持。 县法院民庭受理后经审查认为,被告人段锋打伤李琳及当众扯光衣服的侮辱行为,已构成犯罪,因此决定将本案转刑庭处理。刑庭认为,本案系自诉案件,故在决定采用独任审判后,由审判员通知李琳作为刑事诉讼自诉人,并将其民事诉状作为刑事自诉书。同时告知段有权聘请辩护律师,但段表示不请律师。 法院决定于1998年7月20日公开审理本案。开庭前一天,李琳告知法院,她不愿控告段犯罪,仍只想通过法院解除与段的同居关系并让段赔偿医药费。因开庭日期已定,县法院决定如期开庭。开庭审理时,只有段锋一人到庭。法庭审理时,只是对段进行了讯问。讯问后,由于事实清楚,段锋亦全部承认。故未让段锋作最后陈述,随即当庭作出判决,对其以伤害罪和侮辱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和两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两年半,并告知段锋有上诉权及上诉期限,但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未作出处理。 问题: 请指出县法院在处理此案过程中,哪些做法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简答题]段锋(1991年5月出生)于2007年8月与李琳(1990年8月出生)相识。建立恋爱关系后不到两个月,两人即在段锋的工厂单身宿舍同居。同居后,两人常因琐事争吵。2007年11月14日晚,李与段又发生争吵。段欲外出躲避,被李拉住不放。二人争吵时,住隔壁的赵某、韩某、王某等三人前来劝架。段因李不放手,恼羞成怒,威胁李再不松手,就将其衣服扯光。李仍不松手,段把李身穿的睡衣及内衣裤全部扯掉。赵某见状扔给李一件外衣。李因穿衣而松手后,段即走出宿舍。以后,两人继续同居,并仍常因生活琐事争吵。2008年5月27日,两人争吵时,段打伤了李。李去医院诊治,县医院诊断为轻伤。李为治疗而花费了2000余元医药费。李因感到与段不能再继续维持同居关系,于2008年6月13日向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所提诉讼请求共两项,即要求段锋赔偿全部医药费,解除与段的同居关系。所提请求的主要理由,一是段锋系致伤责任人,医药费理应由其承担;二是两人经常争吵,并曾受当众扯光衣服之侮辱,两人同居无法维持。
县法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被告人段锋打伤李琳及当众扯光其衣服的侮辱行为,已构成犯罪,因此决定将本案转刑庭处理。刑庭认为,本案系自诉案件,故在决定采用独任审判后,由审判员通知李琳作为刑事诉讼自诉人,并将其民事诉状作为刑事自诉书。同时告知段有权聘请辩护律师,但段表示不请律师。法院决定于2008年7月20日公开审理本案。开庭前一天,李琳告知法院,她不愿控告段犯罪,仍只想通过法院解除与段的同居关系并让段赔偿医药费。因开庭日期已定,县法院刑庭决定如期开庭。开庭审理时,只有段锋一人到庭。法庭审理时,只对段进行了讯问。讯问后,由于事实清楚,段锋亦全部承认,故未让段锋作最后陈述,随即当庭作出判决,对其以伤害罪和侮辱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和两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两年半,并告知段锋有上诉权及上诉期限,但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未作出处理。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以下问题:
1.法院能否受理此案
[单项选择]女,68岁,清晨锻炼时突发心肌梗塞,心跳骤停3分钟后实施心肺复苏,5分钟后心跳,呼吸恢复,10分钟后到医院,查体:P100次/分,BP100/65mmHg,浅昏迷,两侧瞳孔不等大,不必要的治疗措施是()。
A. 足量抗生素静滴
B. 呋塞米20mg静脉滴注
C. 物理降温使体温降至33℃-35℃
D. 高压氧疗
E. 20%甘露醇250ml静脉快速滴注
[单项选择]1%食醋5分钟可以杀灭()
A. 沙门菌
B. 变形杆菌
C. 李斯特菌
D. 蜡样芽孢杆菌
E. 副溶血性弧菌
[判断题]开盘集合竞价在交易日开市前5分钟内进行,其中前4分钟为买、卖指令申报时间,后1分钟为集合竞价撮合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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