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5月,某市烟草公司向某银行申请贷款2000万元,并用一块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进行抵押。于是银行与该公司签订了贷款合同,并且办理了抵押土地的登记手续。在取得贷款后的一年多时间里,烟草公司在用于抵押的土地上建起了简易仓库,出租给邻近的金属公司临时存放货物,但没有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后烟草公司无法按期偿还贷款,于是银行要求拍卖其抵押的土地,以抵偿贷款。烟草公司在此时却提出,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烟草公司无权将其抵押,认为抵押合同无效。银行坚持不同意,并提出不仅要将土地进行拍卖,而且要求烟草公司将土地抵押期间所得的租金收益也应交给银行。双方争执不下,于是银行向法院起诉。
问题:
(1)烟草公司能否将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进行抵押?为什么?
(2)烟草公司与金属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3)银行能否对该土地抵押期间的租金收益主张权利?为什么?
(4)本案应如何处理?
甲公司与龙某签订一投资合同,约定:双方各出资200万元,设立乙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以其土地使用权出资,龙某以现金和专利技术出资(双方出资物已经验资);龙某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公司亏损按出资比例分担。双方拟定的公司章程未对如何承担公司亏损作出规定,其他内容与投资合同内容一致。乙公司经工商登记后,在甲公司用以出资的土地上生产经营,但甲公司未将土地使用权过户到乙公司。2000年3月,乙公司向丙银行借款200万元,甲公司以自己名义用上述土地使用权作抵押担保。同年4月,甲公司提出退出乙公司,龙某书面表示同意。2003年8月,法院判决乙公司偿还丙银行上述货款本息共240万元,并判决甲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时,乙公司已资不抵债,净亏损180万元。另查明,龙某在公司成立后将120万元注册资金转出,替朋友偿还债务。
基于上述情况,丙银行在执行过程中要求甲公司和龙某对乙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甲公司认为,自己为担保行为时,土地属乙公司所有,故其抵押行为应无效,且甲公司已于货款后1个月退出了乙公司,因此,其对240万元贷款本息不应承担责任;另外乙公司注册资金中的120万元被龙某占用,龙某应退出120万元的一半给甲公司。龙某则认为,乙公司成立时甲公司投资不到位,故乙公司成立无效,乙公司的亏损应由甲公司按投资合同约定承担一半。
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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