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2月15日,甲银行与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之间签订了“保证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由甲银行贷给乙公司流动资金100万元,月利率为1.206%,期限为2000年3月1日至8月31日止,丙公司和丁公司对甲银行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该两公司确认:“保证期间自2000年3月1日起至同年8月31日止,在保证期限届满前,经贷款方甲银行催收,保证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继续承担连带责任。”在合同签订同时,丙公司另向甲银行出具“担保书”一份,确定:“保证期间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至借款本金、利息及实现上述债权的费用全部清偿完毕为止,被保证人乙公司其他违反借款合同的责任亦由本单位负连带责任。”在保证期间,丁公司又自行与甲银行修改担保期限,将原担保期延长至2000年10月31日。甲银行在签订合同当日,依约将100万元款项划入乙公司帐户。2000年8月31日借款期届满,乙公司未向甲银行还本付息。
同年9月28日,甲银行向乙、丙、丁三公司发出贷款催收通知书,但三公司拒绝承担还本付息责任。同年12月15日,甲银行诉至法院,要求三公司共同承担还本付息责任。请根据案情回答以下问题:
1、在保证借款合同中约定的保证责任期间与主债务的履行时间完全相同的情况下,应如何认定保证责任期间?
2、丙公司、丁公司之间是否构成共同保证关系?如构成,是按份共同保证还是连带共同保证?
3、丙公司向甲银行出具担保书,并且担保书中约定的保证期间与保证借款合同中约定的保证期间不一致,应如何确定丙公司的保证期间?
4、丁公司与甲银行自行修改担保期限对保证责任有何影响?
5、如何确定主合同与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6、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甲向甲银行贷款100万元,甲银行要求甲提供担保。3月1日,甲与甲银行签订质押合同,约定以甲的5辆汽车质押。
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2010年3月15日,甲银行某一级分行批复同意为某高科技电子有限公司核定500万元授信总量,授信品种为短期流动资金贷款,用于采购原材料,期限1年,由担保公司、借款人实际控制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3月24日,借款人向甲银行提出300万元贷款提款申请。甲银行辖内支行按照授信批复要求落实了授信前提条件。进入支付审核阶段时,发放审核人员在合同审核过程中发现,该借款人提供了两份商务合同和一份用款计划,其中一份商务合同标的金额为300万,支付对象明确,需在3月底前支付100万,另一份商务合同标的金额500万,支付对象明确,需在3月25日前支付125万,另在用款计划中说明3月底还需采购原料100万但无明确支付对象。
根据借款人提供的资料,审核人员将授信合同金额、支付对象、商务合同金额、商务合同履行进度、结算方式等五大审核要素进行对比分析,并电话联系客户,核实其资金需求及交易的真实性,将支付审核与客户实际提款需求相结合,最终认定可发放贷款300万。
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以下问题:
甲公司因资金困难向乙公司借款,乙公司给甲公司开出了由丙银行承兑的银行汇票。乙公司取得该银行汇票后,将其背书给丁公司,丁公司又将该汇票捐赠给了戊助学基金,戊助学基金持该汇票向丙银行提示承兑时,遭到拒绝。
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2001年2月1日,某银行与甲公司达成贷款协议,贷款期限为6个月,到期日为2001年8月1日。乙公司也在该贷款合同上签字盖章,表示愿意为甲公司的该笔贷款向银行承担连带保证的担保,保证期间约定为“直至主债务本息偿清为止”,贷款到期后,甲公司无力还款,银行多次向甲公司追偿无果,于2002年6月将甲公司和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两公司承担偿还贷款本息的责任。
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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