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向某银行申请贷款800万元,B厂提供担保。同时,银行又要求A公司将其设备、汽车作该笔贷款的抵押,并签订了抵押协议。事后,A公司擅自将已经抵押的设备、汽车转让给C公司。A公司不能按期归还该笔贷款,银行诉诸法院,要求B厂承担还本付息及实现债权费用的连带责任。B厂辩称: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自己仅对有抵押担保(设备和汽车)以外的贷款部分承担保证责任,A公司非法转让抵押物与己无关。
问:根据现行法律规定,B厂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
某贸易公司向某银行贷款500万元人民币,由第三方某房地产公司向银行提供房地产担保,并向登记机关作了抵押登记。半年后,贸易公司与银行将原借款合同中未结清的款项作为新的借款,签订金额为400万元的借款合同,终止了原先的合同。原担保单位房地产公司虽与银行签订了格式的抵押合同,但未在该合同中约定具体物业,也未办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贸易公司不能还贷,银行起诉至法院要求房地产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问:房地产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1998年10月,A公司向某银行申请贷款120万元用于购买原料。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如贷款清偿期满A公司未按期还贷,某银行可以在A公司账户上扣划贷款本金和利息。双方约定借款期6个月,自1998年10月3日至1999年4月3日。1999年4月2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购销报警器的合同。合同约定:B公司先将购预付款60万元打入A公司账户,预付款到后3天内A公司即发货。
4月3日,B公司将60万元预付货款打入A公司账户。同日,贷款期满,A公司仅还贷50万元。4月5日,某银行见A公司账户上共有存款60万元遂全部扣划来充抵贷款。
B公司得知后,认为该款是本公司预付货款,虽打入A公司账户,但在A公司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以前,该款的所有权仍属本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某银行返还其预付货款。
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2003年5月,某市烟草公司向某银行申请贷款2000万元,并用一块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进行抵押。于是银行与该公司签订了贷款合同,并且办理了抵押土地的登记手续。在取得贷款后的一年多时间里,烟草公司在用于抵押的土地上建起了简易仓库,出租给邻近的金属公司临时存放货物,但没有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后烟草公司无法按期偿还贷款,于是银行要求拍卖其抵押的土地,以抵偿贷款。烟草公司在此时却提出,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烟草公司无权将其抵押,认为抵押合同无效。银行坚持不同意,并提出不仅要将土地进行拍卖,而且要求烟草公司将土地抵押期间所得的租金收益也应交给银行。双方争执不下,于是银行向法院起诉。
问题:
(1)烟草公司能否将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进行抵押?为什么?
(2)烟草公司与金属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3)银行能否对该土地抵押期间的租金收益主张权利?为什么?
(4)本案应如何处理?
我来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