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机械公司委托乙运输公司为其运输一套机械设备到丙商行,为此,甲公司与乙公司订
立了运输合同。由于甲公司与乙平常关系良好,甲公司希望乙公司能顺便代为向丙商行收取5万元货款,并言明代收货款纯属帮忙,不另计报酬,乙公司当场表示同意。而后,乙公司派车将甲公司的设备运至丙商行,丙商行将5万元货款交付乙公司的司机。回程中,乙公司司机将货车停放在一停车场内去吃饭,当司机吃完饭返回时,发现驾驶室门被撬,遗忘在车内的5万元货款不翼而飞,司机随即拨打110向警方报案。事后甲公司向乙公司追讨5万元货款,乙公司拒付,甲公司将乙公司告到法院。
问:
(1)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委托收款的合同关系是否成立?为什么?
(2)甲公司是否可以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为什么?
(3)若乙公司代收货款时收取了甲公司的报酬,是否可以拒付5万元货款?为什么?
李某有两子一女,分别为大儿子李甲、二儿子李乙和三女儿李丙。李某于2001年3月立了一份遗嘱,把他的两间房和2万元存款给其大儿子李甲,并将该遗嘱进行了公证。后他又觉得其三女儿李丙也挺孝顺,于是他又于2002年6月份立了份自书遗嘱,将原来的两间房和2万元存款重新分配,由其大儿子李甲和三女儿平均继承,但未进行公证。2002年9月份李某死亡,留下遗产:两间房和5万元存款。问:
(1)两份遗嘱,应以哪一份为准,为什么
(2)李某的遗产该如何分配
我来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