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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03 00:37:34

[简答题]

朝审原于明天顺三年,令每岁霜降后,但有该决重囚,三法司会同公、侯、伯从实审录。秋审亦原于明之奏决单,冬至前会审决之。顺治元年,刑部左侍郎党崇雅奏言:“旧制凡刑狱重犯。自大逆、大盗决不待时外,余俱监候处决。在京有热审、朝审之便,每至霜降后方请旨处决。在外直省,亦有三司秋审之例,未尝一丽死刑辄弃于市。望照例区别,以昭钦恤。”此有清言秋、朝审之始。嗣后逐渐举行,而法益加密。初制分情实、缓决、矜、疑,然疑狱不经见。雍正以后,加入留养承祀,区为五类。
                                    ——《清史稿》卷一百四十四《刑法三》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文字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

试分别说明秋审案件的五种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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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朝审原于明天顺三年,令每岁霜降后,但有该决重囚,三法司会同公、侯、伯从实审录。秋审亦原于明之奏决单,冬至前会审决之。顺治元年,刑部左侍郎党崇雅奏言:“旧制凡刑狱重犯。自大逆、大盗决不待时外,余俱监候处决。在京有热审、朝审之便,每至霜降后方请旨处决。在外直省,亦有三司秋审之例,未尝一丽死刑辄弃于市。望照例区别,以昭钦恤。”此有清言秋、朝审之始。嗣后逐渐举行,而法益加密。初制分情实、缓决、矜、疑,然疑狱不经见。雍正以后,加入留养承祀,区为五类。
                                    ——《清史稿》卷一百四十四《刑法三》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文字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

何为秋审?其历史渊源是什么?
[简答题]三司,三法司
[简答题]三法司
[单项选择]明清时期的“三法司”指()。
A. 都察院、通政使司、大理寺
B. 刑部、都察院、大理寺
C. 通政使司、大理寺、刑部
D. 布政使司、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司
[单项选择]明朝独有的由皇帝委派宦官会同三法司官员定期录囚的制度是()。
A. 大审
B. 朝审
C. 圆审
D. 热审
[单项选择]根据清朝的会审制度,案件经过秋审或朝审程序之后,分四种情况予以处理: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嗣。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 情实指案情属实、罪名恰当者,奏请执行绞监候或斩监候 
B. 缓决指案情虽属实,但危害性不能确定者,可继续调查,待危害性确定后进行判决 
C. 可矜指案情属实,但有可矜或可疑之处,免于死刑,一般减为徒、流刑罚 
D. 留养承嗣指案情属实、罪名恰当,但被害人有亲老丁单情形,奏请皇帝裁决
[简答题]刘天顺与王凡系夫妻,膝下一儿一女,儿子为刘二,女儿为刘兰。刘天顺早年立下亲笔遗嘱,将自己的全部财产在死后由儿女平分。1996年,刘天顺患肝癌后。刘二很少来照顾刘天顺,倒是刘兰一直关心他的生活,为他洗衣做饭。刘天顺觉得女儿刘兰为他付出那么多,应当多分些财产。于是亲自到公证机关立下公证遗嘱,其财产均由刘兰继承。刘二得知后,从此再不回来,见到刘天顺也不理睬,见到刘兰更是怒目而视。刘天顺病危住院,刘二也未曾探望过,弥留之际,刘天顺当着一位医生和两位护士的面,表示他的遗产全部由其妻王凡和刘兰平分。刘二得知此事,不屑一顾,反而领着妻子儿女到外地游玩。刘天顺死后,继承人因继承权发生纠纷。问:
如何确认本案中遗嘱的效力应当按照哪个遗嘱执行为什么
[判断题]天顺会计师事务所在接受对常砂公司2007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遇到下列有关注册会计师责任的问题,请代为做出正确的判断。
天顺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李敏对常砂公司的财务报表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昌盛公司在决定是否借款给常砂公司时,参考了这一审计意见,但借款业务发生后常砂公司便宣告破产,则天顺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赔偿昌盛公司的损失。 ( )
[简答题]甲、乙、丙、丁均为非国有企业。2004年3月,申、乙、丙、丁共同出资依法设立天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顺公司”),注册资本为 6000万元。2005年3月,天顺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作出如下三项决议:
(1)更换公司两名监事。一是由乙企业代表张某代替丁企业代表任某;二是由公司职工代表刘某代替公司职工代表王某。
(2)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批准了公司董事会提出的从公司2 100万元公积金中提取500万元转为公司资本的方案。
4月20日,天顺公司用公司公益金中的20万元修缮职工宿舍。
4月25日,天顺公司总经理用公司资产为其亲属提供债务担保。
请问:
(1)股东会会议作出更换两名监事的决议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2)股东会会议批准公司公积金转为资本方案的决议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3)天顺公司用公司公益金修缮职工宿舍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4)天顺公司总经理用公司资产为其亲属提供债务担保的行为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简答题]

甲、乙、丙、丁均为非国有企业。2004年3月,甲、乙、丙、丁共同出资依法设立天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顺公司”),注册资本为6000万元。
2005年3月,天顺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作出如下四项决议:
(1)更换公司两名监事。一是由乙企业代表张某代替丁企业代表任某;二是由公司职工代表刘某代替公司职工代表王某。
(2)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批准了公司董事会提出的从公司2100万元公积金中提取500万元转为公司资本的方案。
(3)4月20日,天顺公司用公司公益金中的20万元修缮职工宿舍。
(4)4月25日,天顺公司总经理用公司资产为其亲属提供债务担保。
请问:
(1)股东会会议作出更换两名监事的决议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2)股东会会议批准公司公积金转为资本方案的决议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3)天顺公司用公司公益金修缮职工宿舍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4)天顺公司总经理用公司资产为其亲属提供债务担保的行为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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