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审原于明天顺三年,令每岁霜降后,但有该决重囚,三法司会同公、侯、伯从实审录。秋审亦原于明之奏决单,冬至前会审决之。顺治元年,刑部左侍郎党崇雅奏言:“旧制凡刑狱重犯。自大逆、大盗决不待时外,余俱监候处决。在京有热审、朝审之便,每至霜降后方请旨处决。在外直省,亦有三司秋审之例,未尝一丽死刑辄弃于市。望照例区别,以昭钦恤。”此有清言秋、朝审之始。嗣后逐渐举行,而法益加密。初制分情实、缓决、矜、疑,然疑狱不经见。雍正以后,加入留养承祀,区为五类。
——《清史稿》卷一百四十四《刑法三》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文字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
朝审原于明天顺三年,令每岁霜降后,但有该决重囚,三法司会同公、侯、伯从实审录。秋审亦原于明之奏决单,冬至前会审决之。顺治元年,刑部左侍郎党崇雅奏言:“旧制凡刑狱重犯。自大逆、大盗决不待时外,余俱监候处决。在京有热审、朝审之便,每至霜降后方请旨处决。在外直省,亦有三司秋审之例,未尝一丽死刑辄弃于市。望照例区别,以昭钦恤。”此有清言秋、朝审之始。嗣后逐渐举行,而法益加密。初制分情实、缓决、矜、疑,然疑狱不经见。雍正以后,加入留养承祀,区为五类。
——《清史稿》卷一百四十四《刑法三》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文字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
甲、乙、丙、丁均为非国有企业。2004年3月,甲、乙、丙、丁共同出资依法设立天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顺公司”),注册资本为6000万元。
2005年3月,天顺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作出如下四项决议:
(1)更换公司两名监事。一是由乙企业代表张某代替丁企业代表任某;二是由公司职工代表刘某代替公司职工代表王某。
(2)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批准了公司董事会提出的从公司2100万元公积金中提取500万元转为公司资本的方案。
(3)4月20日,天顺公司用公司公益金中的20万元修缮职工宿舍。
(4)4月25日,天顺公司总经理用公司资产为其亲属提供债务担保。
请问:
(1)股东会会议作出更换两名监事的决议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2)股东会会议批准公司公积金转为资本方案的决议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3)天顺公司用公司公益金修缮职工宿舍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4)天顺公司总经理用公司资产为其亲属提供债务担保的行为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我来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