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纯属虚构):
外贸公司A接到国外开来的信用证,证内规定:“数量共6000箱,1—6月份分6批装运,每月装1000箱。”该信用证的受益人1—3月,每月装运1000箱,对于第四批货物原定于4月25日装船出运,但由于台风登陆,该货物延至5月1日才装船。当该公司凭5月1日的装船提单向银行交单议付时,却遭到银行拒绝。
案例(纯属虚构):
外贸公司A接到国外开来的信用证,证内规定:“数量共6000箱,1—6月份分6批装运,每月装1000箱。”该信用证的受益人1—3月,每月装运1000箱,对于第四批货物原定于4月25日装船出运,但由于台风登陆,该货物延至5月1日才装船。当该公司凭5月1日的装船提单向银行交单议付时,却遭到银行拒绝。
案例(纯属虚构):
我A公司接到客户B发来的订单上规定交货期为今年八月,不久收到客户开来的信用证,该信用证规定:“shipment must beeffected on or before September,1997”,我方于九月十日装船。约过了一个月,客户却来函要求因迟装船的索赔,称索赔费应按国际惯例每逾期一天,罚款一千分之一,因迟装船十天,所以应赔百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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