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某公司于1994年12月10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公告取得一注册商标,下列"的相关试题:
[不定项选择]针对商标局初步审定公告的某商标,某公司认为该商标摹仿其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并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根据商标法及相关规定,该公司可以如何处理()?
A. 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B. 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商标局申请复审
C. 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
D. 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商标无效
[不定项选择]假设前述某公司注册商标续展申请被核准,即续展注册成功。商标局核准商标注册续展申请后,发给申请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那么,注册商标续展的效力是 ( )
A. 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
B. 续展注册商标的有效期自该商标续展核准之日起计算
C. 续展注册商标的有效期自该商标续展核准之后依法公告之日起计算
D. 续展注册商标的有效期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
[多项选择]
甲公司的“力力”牌商标于2003年1月经国家商标局注册。2006年4月,“力力”文字与图形商标由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为全国驰名商标。乙公司是一家生产咖啡为主的饮品公司,
2004年7月6日他们将自己的产品的装潢以外观设计专利向国家专利局提出申请,并获批准。而其装潢外观设计中的图形部分与甲公司的注册商标近似,且使用于类似产品。
请分析案例,并回答下列问题。 |
关于甲公司的商标权和乙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说法正确的是( )。
A. 应保护甲公司的商标权
B. 应保护乙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C. 不应保护甲公司的商标权
D. 不应保护乙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多项选择]甲公司的“力汁”牌商标于2003年1月经国家商标局注册。2006年4月,“力汁”文字与图形商标由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为全国驰名商标。乙公司是一家以生产咖啡为主的饮品公司,2004年7月6日他们将自己的产品的装潢以外观设计专利向国家专利局提出申请,并获批准。而其装潢外观设计中的图形部分与甲公司的注册商标近似,且使用于类似产品。请分析案例,并回答下列问题:
关于甲公司的商标权和乙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说法正确的是( )。
A. 应保护甲公司的商标权
B. 应保护乙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C. 不应保护甲公司的商标权
D. 不应保护乙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单项选择]依据我国商标法,当事人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不服的,可以()
A. 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B. 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
C. 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D. 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起诉
[多项选择]下列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中,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的有()
A.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
B. 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C. 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D. 没有注明“注册商标”标记的
E.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单项选择]1994年11月4日,某市华田摩托车总厂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注册“吉利”商标,1996年9月28日获得核准,取得“吉利”商标的专用权,核定使用的商品为:摩托车、轻型、微型汽车。1998年8月28日,该商标被依法核准转让给吉利集团有限公司。2004年11月,吉利集团有限公司得知昆明亚杰力商贸有限公司在昆明市对外销售吉利服饰,主要为“吉利牌”衬衣,并以“开吉利汽车,穿吉利衬衫,走吉利大道”等广告词对外进行宣传。吉利集团有限公司认为,吉利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广泛持久的宣传,已树立起中国汽车民族品牌的形象,“吉利”已成为高品质、国际化的中国著名轿车品牌,在中国乃至国际上具有了相当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昆明亚杰力商贸有限公司的宣传、销售行为,对消费者造成了误导,其行为是“搭便车”的销售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吉利”注册商标专用权。然而,汽车与服饰不是同一商品,也不是类似商品。如果吉利集团有限公司要保护自己的“吉利’:商标,请求法院认定昆明亚杰力商贸有限公司的行为是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必须先依法申请认定“吉利”商标为驰名商标,才能受到跨类的特殊保护,法院才会支持其诉讼请求。那么,吉利集团有限公司应向那个机关申请驰名商标的认定 ( )
A.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B.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C. 地方工商局
D.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简答题]先秦饮食文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都于2002年就变体“秦都”字及汉语拼音组成的组合商标,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获得批准,核定使用商品为秦都饭店及秦都风味小吃,商标证号为第23456号。2004年5月10日,李红与先秦饮食文化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引进使用“秦都”注册商标、名称字号、风味小吃系列特色菜品协议书》,约定由李红在三春市开设酒家,使用该公司的注册商标和名称字号,使用期限一年,使用费6万元。公司向李红出具了“独家代理”授权书,该协议未送交商标局备案并由商标局发出公告。协议签订后,李红即开始在三春市经营“秦都风味”系列菜品,并于2004年11月10日在三春市工商局登记注册了“秦都饭店三春分店”。2004年8月底,赵青也派人到先秦饮食文化有限公司学习“秦都”系列菜品的制作工艺,并于2005年1月开始在三春市经营该系列菜品,还在其开办的南方大酒店门前竖起一块内容为“引进秦都风味系列菜品”的灯箱广告。李红发现后向三春市人民法院起诉,称依其与先秦饮食文化有限公司签订的引进协议,其取得了在三春市独家使用“秦都风味”注册商标的独家使用权。赵青在三春市开设秦都风味系列菜品并大做广告,严重侵犯其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赵青撤销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3万元。
请问:
(1)“秦都风味”是否为注册商标李红要求保护的“秦都风味”文字商标的独家使用权是否存在
(2)李红与先秦饮食文化有限公司签订的许可协议是否有效
(3)李红作为商标侵权发起人,其主体资格是否合法